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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之程序控制初论

         

摘要

立法者对交易双方利益进行直接配置的商行为实体控制模式具有自身的局限性,而行为与程序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逻辑关联以及程序正义等理念奠定了商行为程序控制模式的理论基础.与实体控制模式相比较,程序控制模式具有自身的优越性和独特的制度价值.为增强商法的柔韧性和适应性,商事法律规范设计中应注意导入程序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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