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北京社会科学》 >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

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

         

摘要

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损害具有潜在性、渐进性和迟发性等特点,将精神损害作为人身损害附属品的传统思路已难以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环境危机。对侵害环境人格权的加害人课以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助于实现民法人格权制度的生态化拓展,维护环境污染潜在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考察实证案例,探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应然规范构造,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路径: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目的性扩展,借助事实推定的方式缓和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具体污染类型适用二元化归责原则,为环境司法审判提供确定的裁判规则,以实现类案裁判逻辑自洽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