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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时代诈骗罪处分意识要素的争议问题

         

摘要

网络支付的迅猛发展重塑了传统交易模式,在涉及新型支付方式的部分财产犯罪中,诈骗罪处分意识要素的理解和判断会直接影响到案件性质的认定。在新型支付方式下,处分意识要素仍然是诈骗罪处分行为的必备要素,不应提倡处分意识不要说。在认定处分意识要素时,被骗人处分财物的对象不会影响处分意识的认定。立足于当下人工智能发展层次,网络交易平台、自动交易设备等智能主体无法产生主观处分意识,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行为对象。但是,行为人可以借助程序漏洞,通过非法操控智能主体的手段欺骗背后的权利人。通过对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的重新诠释,针对新型支付方式实施的诈骗行为完全可以被纳入传统诈骗罪的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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