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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停止执行”原则与“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之争

         

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基本原则,但作为其理论基础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法律秩序稳定理论与公共利益优先理论均无法站稳脚跟。而采用“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的德国则面临例外被大量使用甚至滥用的困境,支持变更“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的几个学界视角如暂时权利保护又有其绕不开的逻辑困境与解释难题。跳出“诉讼停止执行”与“诉讼不停止执行”之争,转以司法裁量为核心对是否存在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进行审查不失为更加合理的选择。当然,赋予法院充分的司法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借助于“阶段性审查”、明确不确定法律概念等手段将其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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