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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区分视角下本人沉默在无权代理中的法律效果

         

摘要

《民法典》虽然将《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句“沉默即同意”条款删除,但本人沉默在无权代理中引起何种法律效果在理论界仍存争议,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由于代理制度的特殊性,该问题有必要从民商区分的视角进行分析。对于商事主体而言,本人沉默应引起沉默型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对于民事主体而言,本人沉默应引起视为拒绝追认的法律效果。沉默型表见代理之构成具有多重正当性,体现在具有可归责性,具备经济学基础、符合价值衡量的要求以及与法体系性的契合。对于沉默型表见代理,不宜通过立法单独规定,应当通过区分交易主体类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方式来实现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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