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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动产为标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选择-对J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的评析

         

摘要

处理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是司法机关进行裁判的基础规则,第29条的制定意图是考虑到商品房买卖的特殊性,对消费者是否占有房屋、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予考查,直接对房屋消费者,特别是刚需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进行倾斜保护。案件裁判中上述奈款的选择适用,并非以被执行人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划分标准,若案情同时符合上述条款的适用条件,第29务并不当然排斥第28条的适用,如果适用第28条更有利于保护房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径行适用第28条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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