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21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5篇、专利文献48176篇;相关期刊91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文献由232位作者贡献,包括乔宇、王毓莹、王静等。
执行异议之诉—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8176篇
占比:99.56%
总计:48391篇
执行异议之诉
-研究学者
- 乔宇
- 王毓莹
- 王静
- 司伟
- 周运宝
- 夏伟伟
- 孙瑞玺
- 李春双
- 杨宇
- 王朝辉
- 王洪光
- 王蕾
- 钱玉文
- 陈克
- 陈娟
- 陈开梓
- 韦伟强
- 黄沁蕊
- 丁宝同1
- 丁艺深
- 乔前进
- 任容庆
- 何志锋
- 余德厚
- 俞志方
- 傅勇
- 冉克平
- 刘亚莉
- 刘冠华
- 刘哲玮
- 刘宇晖
- 刘德存
- 刘文辉
- 刘斌
- 刘旭峰1
- 刘春一
- 刘洋
- 刘绍斐
- 刘郁
- 刘郁1
- 刘金露
- 刘铭
- 刘静
- 勾雪峰
- 包冰锋
- 卓亚娟
- 卢志坚
- 卢钰霖
- 史华松
- 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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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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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没有成为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青睐方式,究其原因在于仲裁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适用存在障碍、程序性质不明和案外人承担过重证明责任等.从更有利于维护仲裁案外人权利和完善制度本身出发,应在坚持前置审查程序的基础之上,细化审查程序的形式,并在法律上明确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地位和性质,适当增加被执行人的举证义务,以期对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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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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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对隐名股东在名义股权被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问题尚缺乏明确规定。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各地法院出现,甚至最高法院也在审判该类案件时形成支持或否定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两种不同观点。若一味否定外观主义,将违背实质正义,有损债权人利益。因此,探讨在此类案件中合理运用外观主义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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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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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为研究内容,概述了该制度内涵、特征、定位,梳理了该制度发展历程,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权与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内容、举证责任分配,剖析了该制度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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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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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隐名股东能否阻却债权人对显名股东名下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分歧较大,实务中真实权利与“信赖利益”成对抗格局。采用“复合解释方法”将《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第三人”缩小解释为“与显名股东进行股权交易并已实际取得股权的第三人”,并认为债权人因失察股权代持情形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外观主义现存的三大风险:使“执行异议之诉”救济案外人权利制度目的落空、对隐名股东权益保护失衡、与“同案同判”精神相悖。在此基础上,一是要将外观主义限缩适用于“完全隐名股东”,二是要提高债权人“合理信赖”判定标准,三是要秉持“穿透式”审判思维方式,注重保护真实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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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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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可执行之诉不同于执行异议之诉,本质是将执行力扩张至与执行依据债务人具有牵连关系的主体,以执行的名义请求法院授予“许可权”。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多数法院裁判意见倾向认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力扩张的实体争议问题,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虽初步确立了许可执行之诉,但其适用范围有限。结合域外许可执行之诉立法经验,对我国许可执行之诉的范围、程序、规则等扩充完善,从“对物的诉讼”与“对人的诉讼”两个路径实现执行与审判程序的有效衔接,兼顾公正与效率,以破解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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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出租人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当该土地被强制执行时,案外人主张承租人向其转租土地,且其在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并对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时,可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次承租人以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次承租人的正当权利,也要防止其滥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妨害强制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对于次承租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后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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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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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近年来执行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执行异议案件数量也呈井喷之势,执行异议程序成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最后争斗的一个战场.执行异议制度,作为保障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一项重要制度,却也在现实中常常被利用作为阻碍执行、拖延执行的一种手段.目前,大量执行异议案件未能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效率,也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其中一个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的选择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因此,如何完善执行异议制度,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避免程序适用及裁判尺度不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对执行异议制度进行梳理,对比分析执行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特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兼顾公平和更加注重执行效率的角度出发,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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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莉;
隋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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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了变更、追加当事人中的执行异议之诉,此举不仅具有首创意义,而且在回应司法需求的同时还丰富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种类。这种新类型的执行异议之诉为“变相”的许可执行之诉和反对许可执行之诉,本质上属于处理实体争议的确认之诉。无论是从适用的法规上分析还是从是从司法适用中窥探,这类诉讼都会引发重复诉讼的问题。原因在于立法者没有厘清这类诉讼的适用边界,进而导致制定的法规略显粗糙。立法者只有在明确区分执行异议之诉和再审之诉的基础上,才能避免重复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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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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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正在审理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因受相关立法对执行异议之诉与破产程序衔接缺乏具体规定、法院裁判理念及管辖存在争议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破产程序的启动并不必然导致执行程序的终结;另一方面,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对界定债务人财产范围具有证明效力,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并不因破产程序启动而必然终止.在加强与破产案件审判协调的基础上,应根据破产程序所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执行异议之诉起诉主体等因素,对执行异议之诉予以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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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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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质押是一种设立质权的行为.新颁布的民法典多个条文从多个方面对质押、质权进行了规定,从内容看,是对物权法、担保法等规定进行了补足和发展.文章正是在一起典型案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基础上,概述目前对质押、质权如何理解和适用的不同法律观点,通过对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质押、质权及其设定质权的效力分析,对我国质押、质权的发展、演变情况进行深入探讨,总结民法典对质权制度的补足和发展情况,提出笔者对民法典质权制度对我国传统民法的发展、适用的理解,进而提出实践中仍需进一步明确与填补的相关问题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