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59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87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20574篇;相关期刊319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全国地方金融第十九次论坛、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第二届重庆律师论坛等;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文献由681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宇、张文波、方歆然等。
优先受偿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0574篇
占比:97.18%
总计:21170篇
优先受偿权
-研究学者
- 张宇
- 张文波
- 方歆然
- 王云芳
- 高印立
- 何影
- 刘洋
- 叶燕芳
- 吴亚勤
- 周月萍
- 孙文超
- 孙科峰
- 宋会谱
- 寇学军
- 左平良
- 张博
- 张杰
- 戴建人
- 朱峰
- 李国敬
- 李玉林
- 杨松生
- 柳茂
- 梁晋
- 楚艳枝
- 王丽娟
- 王若依
- 田华
- 石志雄
- 章诗迪
- 胡卫东
- 董静
- 陆燕红
- 陈光卓
- 陈宁宁
- 陈广华
- 陈文斌
- 隋海波
- 顾茜
- 颜金
- 马斌涵
- 高飞
- 黄莺
- 丁及
- 丁国峰
- 丁娴静1
- 丁洁
- 丁辉生
- 严刚1
- 严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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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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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主要的售房方式已经由现楼销售制度转变为预售制度,所讨论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就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该制度的性质、效力等问题在现行法律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学界也争议不断,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其中最大的分歧点在于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对相关司法案例进行探究,分析了形成该司法困局的成因,并对肯定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的法理进行分析,提出了对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几点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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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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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了一般抵押权叠记的不动产,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后,因购房人原因未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严重彰响了预告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本文就站在保护预告抵押权人的视角,来研讨建议如何保护预告抵押登记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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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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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房地产开发项目往往融资金额较大,且开发商大都同时开发多个项目,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出现项目未完工、拖欠工程款等风险。银行应通过明晰承包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要件、明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体等措施来有效应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抵押权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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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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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制度构造在我国已有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优先受偿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应将其界定为法定优先权,其效力顺位优先于担保物权。理论与实务界有关优先受偿权适用的争议问题,因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司法适用规则的弹性较大,使得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屡有发生。现阶段解决这些争议问题可行的办法是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确立统一的裁判尺度;长远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应对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作出细化规定,为司法适用提供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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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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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对于以预售商品房进行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未转化为本登记的情形未明确规定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其中既有受预告登记制度设立时所处特殊社会背景影响的情况,也有受沿袭《物权法》的法律文本局限性影响的情况。在借鉴原有判决合理因素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担保制度解释》。该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符合三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权利人可在义务人不履行登记义务时行使优先受偿权。该规定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也丰富了《民法典》的预告登记制度。笔者建议在此基础上将单方面申请、自动转换的程序性机制加以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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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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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保护承包人利益、维持市场秩序的举措,但在运用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致使该制度并未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文章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问题,结合司法现状作了较为全面的梳理,针对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权利主体、行使方式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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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丹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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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制度,目的是优先保护建设工人的劳动报酬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施工企业资金回笼,维持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但是行业内落实的效果极其不理想,司法实践中问题频出,类似情况的案件经常出现不同结果。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已有观点进行分析,针对亟待解决的争议提出解决办法,让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确立和实施成为维护承包人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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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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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建筑行业实践中,工程款结算始终是极为重要的议题,但由于管理不规范、施工周期长、结算与审计等原因致使工程款结算困难,引发牵动多方利益关系的三角债,我国为衡平多方权益立法规定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文旨在分析其法律构成,梳理债权受偿顺位规则以及行使方式,作出研究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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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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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先,分析、识别工程款债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司法管辖、转让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方面。然后,针对债务人和债权受让人提出应对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议和风险规避措施,以此确保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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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峰;
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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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企破产程序中,基于生存权理论、物权期待权理论以及公平清偿理论,需要对购房人给予特殊保护,因此,房企破产后的清偿顺位研究十分关键。目前,我国购房人的优先权依据仅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且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在房企破产清偿顺序方面存在冲突。购房人的权利主体要件、权利内容范围与适用条件也亟需明确。通过法律将我国房企破产中购房人的优先受偿权加以确定,不仅能够确保购房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还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房企破产后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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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玉
- 《全国地方金融第十九次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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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贷款抵押品的优先受偿权能否实现是银行业信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在现实工作中,有的抵押人因多方融资等问题,债务难以清偿.地方政府从维稳角度考虑,强制要求银信部门放弃优先受偿权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导致银信部门债权悬空的问题比较突出.笔者通过对实际案例剖析,就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规定存在的实际问题作了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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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成章
- 《第二届重庆律师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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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得非常原则,在诸多方面尚存在一些争议,司法实践中认识也不统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有留置权说、优先权说、法定抵押权说三个学说,我国立法目的以及理论界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属主流观点。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已经引发出上述诸多争议导致各地法院适用不统一的尴尬局面,建议立法机构及时修订法律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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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彬;
时文娟
- 《第二届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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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应收账款本质上属于债权性质,物权法首次明确其可用作权利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主要表现方式之一,作为新型的融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需满足法定的条件.应收账款质权的取得,除书面合同与公示外,尚需质押标的应收账款的特定化.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在法律实践中亦趋于方便化,质权人可直接请求出质债权的债务人给付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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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梅
- 《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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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定作人与承揽人签订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后,承揽人得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定的抵押权.该建设工程不限于结构体和重大修缮,装修工程、水电工程及小额修缮,承揽人也得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承揽人得主张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和实行抵押权的费用.承揽人因定作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应不得主张优先受偿权.承揽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经先办理预告登记的买房人.如果数个承揽人之间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先设立的承揽人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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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文
-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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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工程承包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但是在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法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那么在破产案件中是否应该适用呢?这在我国的学术理论界颇有争议.对此,文章结合我国现存关于破产法中工程款优先权是否适用的正反两方面的观点与理由,从法律法理上分析同意观点的合理性以及否定观点的不合理性,从而得出工程款在破产案件中享有优先权合理合法.此外,文章通过实务界的案例进一步对工程款在破产法中应享有优先权进行佐证,从而得出不管是从法律法律上讲还是从司法实务中来看,破产案件中工程款都应该具有优先受偿权.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工程款优先权争议的方案,即完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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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铁梅;
刘龙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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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债权普遍存在,在审判实践中争议颇大.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的处理方式关乎着债权的公平受偿,关系着破产公司的复工建设,然而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却错综复杂,困扰着房地产破产公司工作的顺利推进.本文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十四条及中国物权法预告登记的规定及相关案例着手,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房地产破产公司在破产前为融资需要而签订的合同,债权人实际目的是出借资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只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也未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登记交付,并非让与担保,买卖合同是当事人虚伪的意思表示,应当无效.因此,赋予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否认此类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行使破产抵消权、取回权,并根据债权人的不同情况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是较为妥善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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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铁梅;
刘龙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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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债权普遍存在,在审判实践中争议颇大.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的处理方式关乎着债权的公平受偿,关系着破产公司的复工建设,然而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却错综复杂,困扰着房地产破产公司工作的顺利推进.本文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十四条及中国物权法预告登记的规定及相关案例着手,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房地产破产公司在破产前为融资需要而签订的合同,债权人实际目的是出借资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只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也未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登记交付,并非让与担保,买卖合同是当事人虚伪的意思表示,应当无效.因此,赋予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否认此类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行使破产抵消权、取回权,并根据债权人的不同情况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是较为妥善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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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铁梅;
刘龙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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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债权普遍存在,在审判实践中争议颇大.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的处理方式关乎着债权的公平受偿,关系着破产公司的复工建设,然而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却错综复杂,困扰着房地产破产公司工作的顺利推进.本文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十四条及中国物权法预告登记的规定及相关案例着手,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房地产破产公司在破产前为融资需要而签订的合同,债权人实际目的是出借资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只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也未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登记交付,并非让与担保,买卖合同是当事人虚伪的意思表示,应当无效.因此,赋予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否认此类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行使破产抵消权、取回权,并根据债权人的不同情况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是较为妥善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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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基亚网络有限公司
- 公开公告日期:200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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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系统和方法,用于在基于包的网络传输中,在执行其他如路由和交换这样的结点功能之前先将优先权比较低的包过滤出去而减少网络结点拥塞。通过在被输入到网络结点之前截取信息包,包数量得到了减少。一部分被截取包根据符合在网络结点的可能的包可接受能力的参数而被过滤出去。被截取包的剩余部分被转发到网络结点,以便由网络包功能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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