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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资格的鉴定管理,规范鉴定流程,完善鉴定标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2012年第4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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