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体育中介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形成不同服务内容和领域互相联系的体育市场体系.这些体系包括经纪服务市场、咨询服务市场和监督服务市场.第三方体育服务认证根据自身中立、公正的原则对体育服务的供需双方负责,其检测和认证活动应与政府机构完全分离,任何用行政权力来获取利益是不允许的.由于我国认证系统的建立和发展都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1、一些第三方认证机构有着"半官半民"的特点,它们在业务上受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指挥,在接受社会委托中从事赢利性的检测认证收费活动,则"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往往容易受行政干预和保护;2、因为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三方体育服务认证机构无法为出具错误、甚至虚假的检测数据报告而导致的事故或责任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赔偿责任.作者建议:1、因为体育服务标准和体育服务认证的社会认知率很低,可以通过立法,要求服务提供者执行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结合的模式,推广自己的服务和信誉,提供优质的服务:2、让第三方体育认证机构成为真正的法入主体资格,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就其赔偿责任,应具体区分其主观故意、疏忽、过失而承担有限、无限或连带责任;其损害赔偿范围可以因"虚假陈述"而扩大;通过立法保障相关利益主体因"纯粹经济损失"而享有的诉讼权利;3、涉及体育设施和设备、健康和卫生、安全保障和环保指标的服务项目,应将体育服务认证中要求达到的硬件部分前移,将开放条件认证放在开馆营业之前,对服务质量保障体系的软件要求放在营业之后,进行常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