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引言刑法上的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在作为的场合,因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很容易对作为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在不作为的场合,因行为人的行为外观是“无”的存在,对不作为行为如何进行定罪量刑就稍显困难。在真正的不作为犯中,这一问题尚好解决,但在广泛存在的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特别是不作为行为参与到作为行为当中时,对不作为行为人的定性就较为不易。例如,在“洛阳虐童案”中,在刘某利与赵某飞同居期间,赵某飞多次对刘某利的孩子(当时未满2周岁)进行虐待。某日,赵某飞用浴巾将被害人捆住,将其头朝下倒立在床边,导致被害人重伤,构成一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