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为
合同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2年内共计11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8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8106篇;相关期刊78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合同行为的相关文献由109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培侃、王轶、王钰泽等。
合同行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8106篇
占比:99.58%
总计:28225篇
合同行为
-研究学者
- 张培侃
- 王轶
- 王钰泽
- 和迎
- 唐宏川
- 姜仲波
- 张佳
- 王平
- 王振铎
- 王淼
- 乔占祥
- 亚玲
- 冯军
- 刘冬艳2
- 刘国忱
- 刘建民
- 刘英泽
- 千古洲
- 叶登光
- 同文
- 吕香顺
- 吴亮亮
- 吴建斌
- 吴永安
- 员凤皎
- 周广昌
- 周正平
- 哈伯先
- 安钧1
- 宋新铭
- 宋晶
- 宦吉林
- 小江
- 尹林
- 岳志红
- 广成
- 廖焕国
- 张京中
- 张富强
- 张经
- 张谷
- 张鹏程
- 朱路线
- 朱青沙
- 李兴魁
- 李占荣
- 李宗柏
- 李晓路
- 李金都
- 李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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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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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就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认可区分原则,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明确区分合同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与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发生的条件,其第215条属于区分原则的典型法律体现。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实现区分原则的法律技术。以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为前提,都能得出第215条所表达的结论,这也是在解释论上围绕区分原则区分什么的问题出现争议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以及第641条第1款而言,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都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并完成法律的构成。区别之处在于: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相同的法律条文会得出不同的法律解释结论,会呈现不同的法律构成,这就是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体系效应。需要指出的是,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及历史解释等角度观察,民法典第352条但书的规定并未被赋予贯彻区分原则,以解决房屋交易中已交付但未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使命。因此,不宜解释为属于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但书的法律体现,第352条也并非区分原则的法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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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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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合同行为已成为当前社会经济交往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经济交往越是密切、发达,合同行为越是活跃、复杂,常常也会产生大量的合同纠纷。同时,在经济交往中利用合同形式进行犯罪的行为也屡见不鲜,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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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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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有两家公司因在预付卡上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公司所有"的内容而被执法机关立案查处。那么,究竟谁对预付卡有解释权呢?作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在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发生交易行为时相当于发生了合同行为,而合同的解释应在交易发生时予以说明,而不能"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这对执法人员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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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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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A制自助游是一种新兴的旅行方式,在给旅游爱好者带来便利与新鲜感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隐患,近年来大量的自助游安全事故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纠纷,引起广泛关注.AA制自助游的行为性质为自甘风险行为,组织者因自助游的自甘风险性质而使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程度降低,其余参与者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针对责任的承担问题,应当由组织者与参与者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责任与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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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凤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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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互联网经济时代,衍生出各种各样的合同行为,涉及合同诈骗的手段也更复杂化。由于对合同的理解不同,对受侵害法益的判断不同,证据证明标准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诈骗活动中合同的作用认识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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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率先上线市场监管区块链电子取证平台7月31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市监保”市场监管区块联盟链固证平台正式上线,为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执法提供取证固证服务。据悉,此平台是全国首个市场监管区块链电子取证平台。“市监链”基于国产自主可控联盟区块链底层平台打造而成。作为底层基础设施,该平台可拓展到市场监管领域多个应用场景的底层联盟区块链系统,支持药品溯源、知识产权保护、交易监测、电子证照、合同行为等多种上层区块链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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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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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第二步的组成部分,民法典物权编将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进行适度修订的基础上编纂完成。民法典物权编的规范配置关注民法典物权编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属于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事关未来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质量,又影响未来民法典物权编的法律适用。服务于妥当判断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效力的目的,依据法律规范协调利益关系的差异,以及法律规范功能的不同,对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区分,同时完成体系建构,是此次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过程中的核心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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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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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债务到期后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经协商一致将对账确认的借款本息转化为购房款,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非为双方的借款合同提供的担保,由此引起的争议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而非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议物抵债协议,其在法律性质上为诺成性合同而非要物契约,合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时成立。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属于债的更改,而非新债清偿,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因获抵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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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雷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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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团体法的产物,成员权通过决议行为的方式行使.决议行为属于多方法律行为,存在多个意思表示.作为团体自治的工具,决议行为作用的发挥不局限于法人、非法人组织领域.决议行为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采取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应该对决议行为成立的程序要件做立法术语的统一.决议行为也是民主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商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决议行为借鉴并实践了政治哲学上民主的多数决机制和正当程序规则这两大核心要义.决议行为的民法哲学基础在于程序正义,合同行为的民法哲学基础则是交换正义,这也是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在成立要件上体现出的根本差别.与合同行为类似,决议行为也存在不成立、未生效、可撤销与无效问题.合同行为突出合同当事人的合意性特点,决议行为则具有程序性和团体性特点,对比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两项区分原则(论证规则):一是,决议行为与表决权人表决行为效力瑕疵的区分原则,对决议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行为效力瑕疵制度,表决权人表决行为瑕疵不当然影响决议行为的法律效力,除非其导致法律或者章程等规定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不能实现.二是,团体内部决议行为与外部合同行为效力瑕疵的区分原则,团体内部决议行为不当然影响外部合同行为的效力,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