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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

律师介入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1年内共计17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340篇;相关期刊117种,包括法学、公安研究、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八届多国城市交通学术会议等;律师介入的相关文献由184位作者贡献,包括余萍、叶青、徐苏平等。

律师介入—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76 占比:1.85%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9340 占比:98.14%

总计:9517篇

律师介入—发文趋势图

律师介入

-研究学者

  • 余萍
  • 叶青
  • 徐苏平
  • 朱中一
  • 史同意
  • 姬凯
  • 庄永东
  • 徐晓玲
  • 李忠诚
  • 梁经顺

律师介入

-相关会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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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菁津
    • 摘要: 逮捕是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羁押措施,然而我国实践当中存在错捕、滥捕的情况,为减少乃至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审查逮捕环节需保证律师的有效参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虽为律师介入审查逮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仍存在律师介入不足,律师介入方式不明确,律师意见对逮捕决策的影响较小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详细的程序设计构想,包括明确告知义务、律师意见的提出程序、律师意见的审查和处理程序、以及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以期通过具体且可操作的程序设计实现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普遍化和实质化。
    • 王莹
    • 摘要: 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对抗式的,由控辩双方进行诉讼对抗,以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惩处犯罪之间的平衡。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的发展,犯罪行为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对抗式的刑事诉讼制度无法实现绝对的正义和对案件事实的绝对还原,而技术的发展又对案件侦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认罪认罚制度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个新的制度,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但同时也因为是新兴事物,加之司法界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尚未完全形成,在应用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不了解,律师介入程度不高,检察院量刑建议不精准,控辩双方对于量刑建议的辩护尚未受到重视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从实践出发进行探讨,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提出解决途径。
    • 陈瑶
    • 摘要: 我国立法机关为积极响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于2018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目的在于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至此,我国形成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制,该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反腐倡廉、打击职务犯罪的作用.监察制度中职务犯罪的调查事实上系《刑事诉讼法》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变形,其所包含的内容与作用均与侦查权极为相近.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转化系《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衔接的题中应有之义,正确认识律师介入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的作用,注重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实现调查、移送起诉、审判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 李晨烁
    • 摘要: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十分必要。有效辩护、诉讼参与为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提供了理论基础,但在实践中存在律师介入案件的比例低、介入后对案件影响较小、介入的方式不明确、辩护意见的采纳缺乏救济机制等问题。建议通过转变诉讼各方的意识、细化律师介入的法律规定等,为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提供保障。
    • 刘倩; 王静
    • 摘要: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及监察体制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为我国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有效的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然而,目前我国《监察法》并未赋予被调查人在被调查过程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在实体和程序上略显欠缺.从《监察法》中律师缺位的缘由为切入点,进而分析律师介入监察调查程序的必要性,再依据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和经验积累,提出律师介入监察调查程序的制度展望,以促进建立完善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监察制度.
    • 宋佩潇
    • 摘要: 我国建立的监察体制是具有高效性和权威性特点的打击贪腐现象的利刃.立法层面,《监察法》尚未明确监察委员会调查过程中是否允许律师介入,致使实践中出现不允许律师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阶段的情形.理论角度,律师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阶段存在必要性.鉴于目前违法案件较多,职务犯罪案件较少,为平衡诉讼力量和保障人权,在设计律师介入制度时可以细化立案程序、引入值班律师制度、建立被调查人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机制.
    • 郑孟孟
    • 摘要: 《监察法》没有明文规定律师能否介入监察委办案过程,对监察机关及其监察工作人员监督的规定侧重于内部的自我监督.律师可以以合理的方式适时介入监察委办案过程,《监察法》应形成两种监督机制:在内部,细化监察委的自我监督,形成双规自我监督机制;在外部,监察委与检察院形成双向监督机制.
    • 竺茗
    •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监察法》实施以来限制律师介入监察调查阶段工作的现状,从法理及现实因素阐述了此阶段律师介入具有制衡公权力、保障人权、维护程序公正等方面的必要性,并对律师介入监察调查阶段的具体行为方式及限制条件作了初步探索,以期完善监察调查程序.
    • 赵晏民; 王译
    • 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随着监察调查程序的不断完善,律师介入成为监察调查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但监察调查可因律师介入受阻,更存在职务犯罪嫌疑人因法律帮助逃脱应有制裁之隐患.从程序法定之视角剖析,律师介入监察调查乃为诉讼程序应有之义,不仅可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救济渠道,更对监察调查行为形成外部监督.从立法价值导向分析,未来制度完善中应当构建起职务犯罪调查中的律师介入程序.同时,应基于监察体制改革政治功能导向,对律师介入调查的程序设计应作严格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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