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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42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04篇、会议论文22篇、专利文献752篇;相关期刊639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14种,包括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第二届公司法司法适用高端论坛、第八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等;意思自治的相关文献由1505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洋、柳经纬、焦燕等。

意思自治—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04 占比:64.46%

会议论文>

论文:22 占比:1.01%

专利文献>

论文:752 占比:34.53%

总计:2178篇

意思自治—发文趋势图

意思自治

-研究学者

  • 刘洋
  • 柳经纬
  • 焦燕
  • 肖永平
  • 侯佳儒
  • 冯丽
  • 冯硕
  • 刘敏
  • 刘燕霞
  • 吴延学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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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袁文全; 卢亚雄
    • 摘要: 以物抵债并非大陆法系的传统概念,其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已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多年。在崇尚私法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原则的今天,对于有偿合同,一味强调“要物”的成立要件,实则有违合同法的逻辑与价值,更有可能为当事人带来不利益,以物抵债协议应纳入诺成性合同的范畴。将以物抵债与相邻概念进行界分,不同于流押契约、新债清偿以及债的更新,以物抵债协议的合同目的是为替代清偿,旧债与新债之间呈现主从并存的态势,故不存在新债当然消灭旧债的情况。参酌《九民纪要》所确认的履行期届满前/后以及诉讼中的类型划分和裁判规则,审视以物抵债的内涵,明确新旧债的关系及履行顺序,亦在价值层面评估瑕疵以物抵债的救济、以物抵债瑕疵担保责任与原债回复请求权的适用,由此较为明晰地规范以物抵债的适用路径,以期于理论实务界有所裨益。
    • 张革; 张天石
    • 摘要: 违约金设立的初衷本是促使当事人忠诚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在出现违约行为时让守约方能够高效取得救济,但违约金金额约定不当有时也会使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新的矛盾。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规定了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规则,虽然同时对违约金的司法调整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如违约金调整时应有的法定程序、违约金调整时应当参考的要素等在具体适用上的问题。所以只有在以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则为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厘清对该问题的相关争议,才能够对司法裁判产生积极的指导价值。
    • 常宇豪
    • 摘要: 知情同意是各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普遍采用的基本规则,也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核心规则。知情同意制度的法理基础来源于对信息主体意思自治的保障,通过充分告知后的有效同意实现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大数据时代,随着个人信息来源的多元化和二次利用的广泛化,知情同意正面临隐私政策晦涩冗长、信息主体知识匮乏、信息处理者强制“二选一”、新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难以适用知情同意、频繁知情同意导致的告知疲劳等一系列困境。鉴于知情同意的重要价值和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的基石性地位,轻言放弃并非明智之举。应采取多元共治模式,通过信息处理者依法告知、信息主体增强知情能力和行权意识、公共机构完善法律制度和严格执法司法、社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和第三方认证等举措,保证信息主体知情同意的实现。
    • 赖思行; 王昶天
    • 摘要: 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已经将近三十年,相关规定亟需修订以适应当前实践的需要。《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专门规定了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问题,但存在着适用范围过小、未能规制实践中出现的“方便旗”和“择地行诉”现象等不足。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商法》修订意见稿虽然对现行第二百七十三条作出了相应调整,但仍未能弥补原条文中其他不足之处。故有必要对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修订进行思考,从四个方面完善《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其一,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引多个侵权行为地中的准据法;其二,将第一靠泊港作为法院地法的限制条件;其三,发生在我国领海且有损我国领海利益的船舶碰撞,仍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其四,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有助于解决方便旗问题和作为兜底性方案。
    • 刘婷; 王振晔
    • 摘要: 出于争议解决便利化与高效的需求,快速程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受到愈来愈多当事人的青睐。在推动快速程序的过程中,仲裁规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两者之间似乎出现了无法调和的矛盾。快速程序下独任仲裁员的选择有时与当事人意愿不符,出现规则优先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背离。其实,无论是独任仲裁员抑或三人仲裁庭,只要最终裁决基于客观公正做出,就达到的仲裁目的。基于公平正义的诉求,适当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无可厚非。
    • 赵童
    • 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933条对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作了不同划分,是对任意解除权行使的间接限制,双方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也是限制方式之一。承认有偿委托合同意定抛弃任意解除权有效,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从法理层面而言,任意解除权属于权益,这种权益是否被解除权人舍弃或推迟取得,属于私法自治范畴,只要无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无损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就解释论层面而言,有偿委托合同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原则是有效的,除非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属于格式条款。通常有偿委托一方为民事主体、另一方为商事主体,排除任意解除权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的,此条款一般为无效;有偿委托双方均为商事主体,此条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违反公序良俗。有偿委托合同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能够阻却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一方不继续履行合同后承担违约责任。就立法论层面而言,由于商事委托多是经济性的托付,重信誉和经营能力,所以商事委托合同不宜规定任意解除权。
    • 齐骥; 耿迪; 莫之颖
    • 摘要: 在国际范围内,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并存。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的仲裁程序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配合进行,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仲裁机构的管理,具有当事人高度意思自治和程序灵活高效的特点,因而在贸易投资领域广泛适用。目前国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海事争议仍然通过临时仲裁解决。于2022年3月18日同步发布施行的《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充分借鉴国际主要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服务实践,能够满足和适应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当事人的多元化争议解决需求和习惯,对于促进临时仲裁在我国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 蓝琳
    • 摘要: 生活中,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如何与个人债务相区分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的利益,且往往因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存在激烈的矛盾。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和双方个人债务的划分就是在其多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选择和利益平衡的过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提到: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建国初期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相比,民法典对该标准有了更详细的规定。尽管如此,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应结合意思自治原则等原则,从主客观相统一的方面界定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 钱进; 钱玉文
    • 摘要: 对于股权让与担保,应基于担保物权说对其制度体系进行展开。担保物权说尊重让与担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且担保物权说与现行法更为契合,《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扫清了担保物权说的理论障碍并贯彻了其逻辑,而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倾向于按照担保物权说的思路进行裁判。在股权让与担保的具体效力问题中,担保物权说相较于所有权构成说具有更大的弹性空间,可以与意思自治、外观主义原则进行衔接,从而实现更好的法效果。此外,应为股权让与担保当事人提供对于担保事项进行记载和公示的方案,如在工商登记簿上加以注明,从而阻却瑕疵外观的形成。
    • 汤谦
    • 摘要: 流域生态补偿通过解决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冲突,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和缓解经济负担的两大目标。基于河流的不可分性,上下游地区应当建立完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这不仅是现实的需要,也具备充分的法理基础。我国《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已提出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工作总体要求、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为上下游地区间横向补偿协议提供了制度愿景。笔者在指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特殊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阐述了与此相关的法律关系、定性分析以及争议处理,以此体现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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