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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权

成员权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25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农业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4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6476篇;相关期刊190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2005年全国中青年农业经济学者年会、首届海峡两岸农村治理学术研讨会、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成员权的相关文献由304位作者贡献,包括吴兴国、杨一介、戴威等。

成员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54 占比:3.77%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4%

专利文献>

论文:6476 占比:96.18%

总计:6733篇

成员权—发文趋势图

成员权

-研究学者

  • 吴兴国
  • 杨一介
  • 戴威
  • 秦颖慧
  • 陈小君
  • 齐恩平
  • 于大水
  • 任中秀
  • 刘晓平
  • 吴迪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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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瑜卿
    • 摘要: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设置是为了改变先前农地两权分置模式的弊端.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对极易混淆的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承包权是一种单独的成员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土地分配上的一种独立表现形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用益物权,该权利虽然具备一定的成员权属性,但主要的权利内容是对"集体产权"的农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承包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户",前者是权利的配置主体,后者是权利的具体实施主体.对于土地承包权的内容,本文认为主要包括承包请求权、对土地的间接占有、承包收益权和承包监管权等四项权益.在"三权分置"的制度改革中,土地承包权的设置承载一定的保障功能,它确保在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之时,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地的"间接占有事实".
    • 赵金龙; 王丽萍
    • 摘要: 目前我国农地承包不仅重视集体组织的成员权,也开始考虑承包经营的财产权属性,但成员权逻辑和财产权逻辑存在冲突。从可行性上考虑,目前只能在成员权逻辑和财产权逻辑之间寻求调和,利用三轮承包来减缓矛盾的发生。
    • 任怡多
    • 摘要: 宅基地资格权作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创设的新型权利,亟需由政策语言转换为法学语言,从法律属性、主体认定及权能内容三个方面实现法律表达。在法律属性上,宅基地资格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而产生的一项独立民事权利。在主体认定上,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主体资格认定标准为“土地生活保障+户籍登记+生产生活关系”的多元认定标准。在权能内容上,宅基地资格权包括宅基地分配权、宅基地管理权和宅基地收益权三项具体权能。
    • 郑一格
    • 摘要: “三权分置”的土地制度改革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中的人身属性剥离,将经营权作为纯粹的财产权利纳入市场流转,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根据宪法规定,除土地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拥有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部分还处于未利用或初步利用的阶段。为了生态文明建设和振兴农村战略的实现,应当深入分析“三权分置”土地制度改革的法理逻辑和实现路径,以此为基础探索自然资源资产集体所有权实现的机制创新,实现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的可持续发展。
    • 温世扬
    • 摘要: 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对农村村民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集体成员”两种表述。实际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性质上属于总有团体,后者则属于集体财产所有权行使主体,但在相关政策性文件在成员权益方面并未对二者作出明确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农民集体成员权中的自益权即财产性权利,其中包括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权、集体财产收益权、集体剩余财产分配权;共益权即非财产性权利,其中包括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权。农民集体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成员,除享有原“农民集体”成员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外,还应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发展股认购权、招标项目优先承担权、股东诉权等权利。
    • 温世扬; 陈明之
    • 摘要: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应将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内涵置于首要位置。宅基地资格权性质廓清的前提在于理解农民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总有关系。总有关系呈现出清晰的团体法脉络,成员权产生于团体内部关系中,与团体性密切相关,我国集体成员权解决的正是集体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应将成员权理论纳入集体所有权关系中考察。将宅基地资格权定性为成员权有利于完善我国集体成员权利体系、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以及宅基地流转权能的实现等。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应从明确宅基地的分配主体、建立合理的宅基地退出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制度等三个方面展开。
    • 苑鹏
    • 摘要: 中国特色的宅基地“资格权”人经历了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劳动群众、农民社员,拓展到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人口,21世纪以来又回到农村集体村民成员的封闭化的过程。其背后反映的是宅基地“资格权”复合性权利属性的变化:从社会主义建设初期保障农民成员的基本生计,到社会主义制度全面建立后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公民基本生活保障,再到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时期强调“一户一宅”的平等居住权。进入新时代后,“宅基地”资格权逐步走向成员财产权。未来改革应在构建城乡统一住房保障体系下,继续朝着农户财产权化的方向发展。
    • 安晓月
    • 摘要: 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具有的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益保护机制,对农村土地物权变动中的农民权益进行反思,总结出适合流通运行的成员权益保护机制。同时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妥善监督,增加农民财产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只有做到三管齐下,多重防控,才能在成员权益保护机制问题上取得成效。
    • 赵迟迟
    • 摘要: 自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提出以来,理论与实务界对于新设的宅基地资格权无法形成统一认知,在内涵界定上颇具争议。追根溯源,宅基地资格权的提出系为在解决当前宅基地管理与利用难题的同时坚守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的底线。宜将宅基地资格权界定为兼具身份性与财产性的成员权,而这不仅是源于对资格权的文义解释与对成员权基本特征的解构,更是出于对农民居住权益的慎重考量。在此基础上,可将宅基地资格权概括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拥有的,内含申请取得、征收补偿、有偿退出以及无偿收回等多种权能的复合性权利。另外,资格权与使用权的界定至关重要,而作为配套措施的确权登记工作则能够为权利行使提供形式保障。
    • 张佑; 周俊强
    •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乡村共同体具有内在关联性。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面临诸多困境,农民身份的异化与乡村共同体的虚化交织共存。文章在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权利的历史生成基础上,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管理的三类依据,即事实型、户籍型和自治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私法上的主体,其成员关系应由团体法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管理权、用益权、请求权和资格权为内容,是融合了集体与个人、既得与期待的权利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构建能够再造村社集体,形成利益共同体、组织共同体等新型乡村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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