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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2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7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5028篇;相关期刊162种,包括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1法律监督的新视野研讨会等;执行和解的相关文献由297位作者贡献,包括周宏、刘利、卢晓飞等。

执行和解—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70 占比:0.49%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55028 占比:99.51%

总计:55299篇

执行和解—发文趋势图

执行和解

-研究学者

  • 周宏
  • 刘利
  • 卢晓飞
  • 吴杰
  • 姚乐
  • 孙雨晴
  • 彭云强
  • 李世宇
  • 李逸豪
  • 梁群群

执行和解

-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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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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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陈明; 王建
    • 摘要: 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是立法过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体现了现行立法非强制性的发展趋势和人文精神,对于破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缓和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对抗情绪、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立法虽然并未明确规定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但是随着“服务型行政”理念被广泛认同以及司法ADR在行政非诉执行领域的深度运用,建立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已经具有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基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自身特性,探究行政非诉执行和解适用条件和运行规则,明确行政非诉执行和解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避免制度异化导致法院干扰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 孙一桢
    • 摘要: 学界不少研究表明,有相当数量的案件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人民法院在宣传报道和司法文件中也表达出对执行和解这一结案方式的重视。以往,对执行和解结案较多这一现象的解释采取法律文化或者功能主义的视角,但也只能解释特定类型案件或历史阶段下执行和解较多的原因,并不能为该现象提供一个普遍性的解释框架。从审执关系角度说,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定位造成了审执关系的结构性失衡,而调动法官进入执行工作并不能达致审执平衡的目标,反倒造成了执行法官的优势地位。在“一人包案”的执行模式下,执行法官的纠纷解决立场造成了执行和解较多的现象。同时,执行法官群体在执行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也影响了执行制度的发展方向。
    • 王永恒
    • 摘要: 执行和解是一个渐趋完善激励因素的制度,从激励机制的视角来研究执行和解能够摒弃规范性研究的不足之处。执行和解应当具备激励的事前性、适中性及社会最优性,诸多激励因素都会对执行和解产生不同的激励。当下,执行和解在运行中显现了激励不足、激励过度及激励扭曲的现实困境,应当在探究其困境产生根源的基础上重塑执行和解的激励机制。
    • 孙铭泽
    • 摘要: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作为一项解决我国“执行难”问题的重大创新,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民事执行和解在制度构建上仍然存在部分理论争议尚未解决,执行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运用偏差,致使执行和解制度出现功能异化,在具体运行中存在较多问题,如和解协议内容不合法,和解协议在订立时不具有可执行性导致执行和解制度“空转”,甚至使案件再次陷入执行难困境。本文首先在肯定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上,探讨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本质与必要性。其次,确定执行法院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范围,指出现行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提出完善意见,以期降低执行和解翻悔率。
    • 张洁
    • 摘要: 替代型执行和解与一般执行和解一样,都能够起到有效减轻法院执行压力,助力解决执行难的功能。与一般执行和解相比,替代型执行和解在含义、效力和理论依据方面皆有其特殊性。替代型执行和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在执行程序中的集中体现,对外有利于迎接《新加坡公约》带来的挑战,对内能够为某些难以执行的案件提供新的出路。目前,替代型执行和解在实践中适用较少,是因为还存在一些适用的模糊地带。正值强制执行法起草之际,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可以考虑在该法中推行由第三方调解机构和调解员帮助并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同时建立执行和解审查制度,健全替代型执行和解的救济,从而完善替代型执行和解,使之发挥更大的效能。
    • 庞圣浩
    • 摘要: 执行和解规定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和解制度在执行领域中的适用.该制度的设立不仅在理论上解答了行政权能否处分的疑惑,还在实践中弥补了法律强制力的不足,既提高了行政效率,又保障了个案正义,是我国立法上的制度创新.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了立法初衷未能贯彻落实.应从完善程序、主体与协议效力等方面入手,保证执行和解制度的有效实施.
    • 李娜
    • 摘要: 我国首次在行政强制执行立法中确立执行和解制度,在我国出台的《行政强制法》这部法律中,该法于2012年初正式生效.这部法律中的第四十二条这样描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由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过于模糊,没有对相关的程序规范给予细化规定,不利于该制度发挥其自身价值.本文从执行和解的概念与立法现状入手,解剖执行和解制度在程序上规定的缺点,针对其不完善的地方提出优化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解程度上的建议,希望能达到促使执行和解制度实现效果最大化的目的.
    • 百晓锋
    • 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是执行和解效力争议的源头,该规定体现了职权主义执行体制和"法院干预型"执行和解的正当性逻辑,与"当事人自主型"执行和解存在某种紧张关系.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在维护和解协议的拘束力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之间陷入两难,关键在于没有从执行体制层面看待执行和解及其法律效力,没有对"法院干预型"执行和解与"当事人自主型"执行和解进行区分.同时,又将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一诉讼法上的法律救济与和解协议的实体效力过度绑定.要合理界定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需要从执行体制转型的视角对"法院干预型"执行和解和"当事人自主型"执行和解进行区分,并需要在区分实体和程序的基础上,对两者的实体法律效力作差异化处理.执行和解究竟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产生何种影响,应通过诉讼程序依实体法规定和原理具体判断.
    • 赵国军
    • 摘要: 【裁判要旨】执行回转成立需具备前提、本质、程序及对象等4个要件,其前提条件是原执行依据已被部分或全部执行,不仅包括强制执行,亦涵括执行和解。通过执行和解取得财产并不影响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执行和解条件下执行回转的原申请执行人返还财产时,要求原被执行人负一并恢复抵押登记的义务,既不具备原执行依据错误、有新执行依据的本质要件,也缺乏根据新执行依据重新立案的程序要件,亦不符合财物的对象条件,原申请执行人的该项请求不能在本案执行回转程序中得到支持,需通过其他法律途後进行救济。
    • 摘要: 执行和解作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对快速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节约司法资源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执行和解后和而不解的问题愈发突出。笔者对安阳县法院2020年恢复执行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在2020年恢复执行的169起案件中,执行结案方式为终结(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共69件,其中,2020年1件,2019年19件,2018年25件,2017年20件,2016年4件。和解协议签订数年后仍恢复执行,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错误理解考核标准,片面强调执结率,导致案结未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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