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45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47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601629篇;相关期刊262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8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相关文献由452位作者贡献,包括马志强、吕岩峰、李金泽等。
最密切联系原则—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601629篇
占比:99.92%
总计:602081篇
最密切联系原则
-研究学者
- 马志强
- 吕岩峰
- 李金泽
- 杜瑞平
- 李冠群
- 田洪鋆
- 刘春霞
- 周琳
- 徐伟功
- 徐崇利
- 李云波
- 袁雪
- 邓翊平
- 顾海波
- 马瑞丽
- 乔雄兵
- 何其生
- 刘想树
- 刘潋
- 刘玲
- 吕国民
- 周新军
- 周黎明
- 夏建英
- 孔东菊
- 宁静波
- 宋庆华
- 崔峰
- 张丽珍
- 张立
- 徐冬根
- 戚桂芳
- 方杰
- 李伟
- 李吉宁
- 李洪健
- 李璐玲
- 李莎
- 殷萍
- 江保国
- 王国华
- 王济东
- 王祥修
- 王群
- 王艳妮
- 章汉颖
- 肖永平
- 舒彤
- 蒋安东
- 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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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海青;
周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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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创新举措,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且深入的发展,各国积极作出碳减排承诺并致力于建立本国的碳交易市场。第26届格拉斯哥气候大会开启全球气候治理新征程,各缔约方达成应对气候变化共识,通过了建立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指南文件,为跨国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了制度基础。跨国碳排放权交易具有跨境性,交易双方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会主张由不同机构进行管辖,因此会产生管辖权冲突。依据不同的标准,将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管辖权冲突分为不同类型,具体包括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单向对接合作中的冲突、双向对接合作中的冲突与多边对接合作中的冲突。当前碳市场普遍缺少关于管辖权冲突的应对规则与方案。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对策是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借鉴适用WTO争端解决机构相关规则,最根本的解决方案是在跨国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缔结统一的国际条约,明确规定关于管辖权的具体规则,以减少冲突产生,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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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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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冲突法立法具有滞后性、不合目的性等局限性。冲突法立法之滞后性是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生动性之间矛盾、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的必然结果,其主要采取冲突法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弥补。《法律适用法》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补缺功能难以承担克服其滞后性的重任,我国今后的立法应结合意思自治原则,采取“应然法—实体法”的二元逻辑结构共同克服其滞后性。冲突法立法之不合目的性是法律的普遍性与社会生活的特殊性之间矛盾的必然结果,其主要采取例外性规定以及增强准据法正当性与合理性措施进行克服。我国今后的立法应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矫正功能,并完善梯次选择性冲突规范,增加结合性冲突规范,改造保护性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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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龙;
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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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定域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以18宗包含海运区段的涉外多式联运定域损失索赔案件为切入点,梳理定域损失发生时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法律适用差异,提出以下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05条关于网状责任制的规定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其仅在将中国法律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准据法时才发挥实体法律适用规则的功能,并可指向域外实体法的适用。定域损失发生时,除中国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强制适用或者调整定域损失区段运输方式的第三国强制性规定(公共政策)为中国互惠承认外,应优先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合意选择多式联运纠纷的准据法,当事人未明示选择的,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多式联运合同适用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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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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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全面推广,国际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间海事侵权诉讼将会增多。为了实现对公正审判的追求,处理邮轮旅客侵权纠纷急需解决两大难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管辖不当以及规范层面缺少具体法律适用规则的问题。因此,必须重申邮轮旅客侵权纠纷的海事性质以避免管辖不当;认清最密切联系规则是解决邮轮旅客侵权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阶段性规则,在此基础上积极探寻适于本纠纷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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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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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扎实做好民法典学习贯彻实施工作,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司法机关应全面厘清民法典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关系,充分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适度弱化属地管辖的传统理念,准确把握国际条约与惯例的适用,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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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全;
牛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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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如已就多式联运具体区段发生货损责任认定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约定,在不触及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该选择应予以认可。如当事人就区段法律适用约定不明确,在货损区段可确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适用该区域调整该种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认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在货损区段无法确定,但各方同意整体适用我国法律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认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在货损区段与整体法律适用均无法确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进而认定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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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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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旗国法在国际海事法律选择的漫长发展中,一直占据着中心地位.可以说,资历"老"且重要.然而,由于当代航运贸易的多样化,海上侵权的复杂化,船旗国法的适用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船旗国法是在海事冲突规则的舞台上继续担当主角,是退出历史舞台,还是与其他准据法共同演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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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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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弹性,一方面能够带来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会引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根据各自的法律传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形成了不同的针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控制模式和手段.然而,在司法大数据的背景下,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活性处于失控状态.导致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未来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增强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灵活性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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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洪鋆
-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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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对传统冲突规范的反思,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很多国家接受.以为我国为例,立法上,该原则逐渐渗透到除合同以外的其他领域;司法上,实践中有近三分之一的涉外案件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予以解决.当人们享受最密切联系原则带来的灵活与弹性时、也发现了该原则的缺陷和不足.经济学视角的独特性给最密切联系原则带来了意想不到而又富有新意的解读,甚至还得出了某些与主流观点不一致的结论,但他对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提供了一种思考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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