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形态
未遂形态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7143篇;相关期刊50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度年会等;未遂形态的相关文献由70位作者贡献,包括王志祥、狄世深、余岚等。
未遂形态
-研究学者
- 王志祥
- 狄世深
- 余岚
- 孟庆华
- 李桃英
- 王世斌
- 赵德刚
- 逄政
- 郭小亮
- 金坤
- 阮建华
- 丁跃雄
- 于志刚
- 伍柳村
- 余丽娟
- 凃晓剑
- 刘显明
- 刘晖
- 刘纯燕
- 刘霞
- 唐仲江1
- 孟昭武
- 宁东升
- 庄绪龙
- 康纪强
- 廖祥勇
- 张博
- 张艳
- 张鑫
- 张雯
- 张飙
- 徐立
- 朱宇如
- 朱晓晴
- 朱洪范
- 李会彬
- 李俊志
- 李文聪
- 李毅飞
- 李程林
- 李静
- 杨文
- 杨毅
- 杨辉忠
- 沙君俊2
- 王星光
- 王良华1
- 甘秀兰
- 田恬
- 窦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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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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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果加重犯之未遂形态的研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个问题牵涉能否适用刑法中关于未遂犯的从轻规定。这一研究不能脱离结果加重犯的性质和类型。危险故意说和直接性说可以说明结果加重犯的性质。该性质否定将行为人意图实现重结果但重结果未发生的情形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对于基本犯为故意犯的结果加重犯,可依行为延伸和侵害法益区分为纯粹结果型和“手段-结果”型。在我国刑法中,纯粹结果型的结果加重犯没有未遂形态;“手段-结果”型的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是基本犯未遂但重结果已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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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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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的非法经营表现为生产、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等多种行为方式,行为开始实施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可以构成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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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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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贿罪因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等因素,历来备受民众及媒体广泛关注。理论界与实务界中关于受贿犯罪的既未遂问题的讨论也如火如荼,学说异彩纷呈。然而大多数研究都聚焦在既未遂形态的界定上,至于未遂形态下的刑事责任追究的研究则较之贫乏。鉴于此,笔者将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几个典型案例,浅析受贿未遂犯罪的入刑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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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冬明;
余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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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篡改借据虚增借贷金额,借助诉讼手段,隐瞒真相,骗取法院生效裁判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区分既、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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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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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次型加重犯是同种数罪通过法律拟制手段将其作为一罪并加重处罚的犯罪类型.在理论与实践中,对于多次型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存在论与否定论的观点一直争论不休.在具体的司法认定中,多次型加重犯的“次”应以独立追究刑事责任为标准,并结合包括未遂情节在内的影响行为违法性的主客观因素对其可罚性进行判断.在部分行为既遂、部分行为未遂的情形中,应从刑罚裁量“面”与“点”的双重视角切入来认定.部分行为未遂的事实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应参考《刑法》第23条之规定,划定从宽裁量之“面”,在此基础上,应遵循部分至整体的思路,综合考虑从宽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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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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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盗窃罪的未遂认定问题,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难题.《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传统盗窃罪的罪状,扩充了盗窃罪的适用范围;2013年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对盗窃未遂作出进一步界定之后,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盗窃罪的未遂形态更显难解之态.本文以实务部门办理的真实案件为例,对盗窃未遂认定中的部分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廓清盗窃罪的认知迷雾,对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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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旭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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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轮奸是不同犯罪人轮流强奸同一被害女性的共同实行犯。应当在坚持轮奸是强奸罪之共同实行犯的基础上,贯彻不法形态的共同犯罪观,故成立轮奸与刑事责任能力无关。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存在未遂形态,各行为人强奸均未得逞不影响轮奸的成立。轮奸的既遂标准是二人以上强奸既遂,此时所有参与人均构成轮奸既遂。自己实行强奸的,在对他人的强奸结果具有物理或心理的因果性、且负正犯责任的范围内,成立片面轮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