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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犯

情节犯的相关文献在1994年到2022年内共计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2篇、专利文献241篇;相关期刊69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情节犯的相关文献由86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庆立、谢彤、李翔等。

情节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2 占比:27.63%

专利文献>

论文:241 占比:72.37%

总计:333篇

情节犯—发文趋势图

情节犯

-研究学者

  • 张庆立
  • 谢彤
  • 李翔
  • 于阳
  • 何雯雯
  • 刘亚丽
  • 刘长伟
  • 曹颖
  • 杨琦
  • 石绪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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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庆立
    • 摘要: 情节犯乃我国刑事立法之特色,情节犯之情节要件并非仅包括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纵观当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情节犯之情节要件包括主体要素和主观要素已是普遍现象。目前,理论界对“情节犯之情节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定位多有争论。事实上,无论是在四要件体系下还是在阶层论体系下,由于主体要素和主观要素均可征表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增加,因此二者均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而且日益成为打开“情节犯之情节要件”迷宫的一把钥匙。针对目前司法解释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可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 张庆立
    • 摘要: 结果要素是情节犯中“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要件的常见内容。通过对现有司法解释的梳理发现,结果要素大致可分为损失型、伤害型、自伤型、影响型、危险型、后果型六种解释类型。在同一解释类型中,结果要素往往存在表述用语不清、此罪与彼罪界限不明、循环论证逻辑不当,表述用语混乱、部分规定甚至违反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等问题。建议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的立场,做到解释尽量明确,对于造成被害人近亲属伤害或者自伤的情形,可借鉴德日客观处罚条件理论,实现理论自洽。
    • 聂立泽; 梁熙
    • 摘要: 高空抛物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高空”要素频繁被架空、对所抛掷物品的危险性要求过高、对行为“情节严重”说理不明等问题,本罪的保护法益不是公共安全,而是公共场所秩序。并且,对于“公共场所秩序”这一集体法益有必要还原为个人法益;本罪的归责模式既不是实害犯,也不是危险犯,而应是情节犯;本罪的构成要件亟需进一步明晰,包括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及“情节严重”的内涵。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罪数问题,应重点关注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以及本罪与其他致人伤亡犯罪的想象竞合情形。
    • 张庆立
    • 摘要: 从当前司法解释的规定看,行为数额、次数、对象等行为要素是情节犯情节要件中常见的解释内容。那种质疑行为数额、次数、对象要素正当性的观点,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读。其中,数额、次数、对象在不同情节犯罪名中又呈现不同的解释类型,通过对这些解释类型的梳理,发现部分数额规定存在不能准确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用语表述不一、谦抑过度的问题,部分次数规定存在不明确、不准确、标准不清楚的问题,部分对象规定存在定性把握不清、内部逻辑冲突的问题。建议秉持适当划定犯罪圈、尽量实现明确性、全面而不重复评价等原则,有针对性地予以完善。
    • 张庆立
    • 摘要: 情节犯乃中国刑事立法之特色,而且从立法趋势看,情节犯立法大有日益扩张之势,究其缘由在于情节犯的立法目的早已实现从扩张犯罪圈到限缩犯罪圈的过渡,完全契合罪刑法定原则之要义。然而,肯定情节犯立法具有合理性并不等于认同现有情节犯立法完美无瑕。事实上,现行情节犯立法在立法设置、立法分类、立法表述等方面尚存在随意性突出的问题,未来《刑法》修订时,建议从整个刑法体系的角度出发,采用例示情节犯、删除情节恶劣型情节犯、统一情节严重型情节犯表述等方式予以抑制。
    • 彭学龙; 张成
    • 摘要: 在立法理念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全面实现侵犯商标权罪评价标准从数额犯到情节犯的转型。但由于司法解释未及时跟进,司法审判难免与刑事立法相龃龉。作为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和关涉“量”的犯罪构成要件,“情节严重”的解释应坚持体系化方法,并以立法目的进行限缩。侵犯商标权罪旨在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市场竞争秩序二元法益,后者又可还原为以防止混淆为内容的消费者利益。以此为逻辑起点,商标法惩罚性赔偿条款和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条款可为“情节严重”提供解释资源。解释要素应按照行为、对象、后果完成类型化界分,并在评价犯罪行为时产生独立效用。但各要素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须结合不同罪名中要素权重综合考察。在构建“情节严重”解释体系时,应先以非法经营额为入罪标准,而后根据侵权损失和其他情节等评价要素定罪量刑。
    • 张庆立
    • 摘要: 所谓情节犯是指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必备要件的犯罪类型。情节犯乃我国刑事立法之特色,但现行情节犯立法随意性问题突出。即使是具有条文相对明确性优势的不纯正情节犯也难逃随意性弊病的宿命,表现在设置随意,“和”与“或”型区分随意,“或”型并列要素选择随意,以及数额并列类“或”型情节解释随意。究其原因,乃情节犯立法之立场不清所致。考虑到充抵风险刑法侵蚀的需要,建议以限缩犯罪圈为立场,从体系化的视角出发,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规范现行情节犯立法。
    • 徐璐; 吕国强
    • 摘要: 侵犯著作权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作为有自身特殊性的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但必须在修正后的"情节严重"前提下进行认定.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了四种可以对应于著作权法的实行行为:复制行为、发行行为、出租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理解来认定这四种实行行为的"着手"与"未得逞",从而认定其犯罪未遂形态.
    • 张庆立
    • 摘要: 与域外刑法往往坚持"立法定性而不定量"不同,情节犯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特色.我国的情节犯立法源起于1979年《刑法》,后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得以发展.经数次刑法修正后,截至目前,情节犯的数量已经达到135个罪名.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没有情节犯外,其他章节均有情节犯的规定,且情节犯的法定刑已经涵盖了所有的主刑与附加刑.从趋势看,情节犯立法呈现的动向为:修正数量日益增多,且以增设新罪名为主;修正为情节犯和修正出情节犯并存,但修正为情节犯的数量居多;多为侵害非个人法益的犯罪;刑罚配置从重等.
    • 张庆立
    • 摘要: 情节犯乃我国刑事立法之特色,由于以往规范性不足,长期面临存废之争,但立法不规范并不能成为废除情节犯的充足理由,情节犯在协调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双重价值方面仍具有积极意义.目前,情节犯立法罪名数量过多过滥,在侵害婚姻家庭犯罪、贿赂犯罪、泄露国家秘密犯罪、侮辱国家犯罪和法定刑不满3年的轻罪中随意性突出.建议从刑法体系化角度入手,采用"总则要素限定+例示情节犯"的模式予以修正,注重罪名体系的构建,统筹协调相关罪名的情节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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