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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相关文献在1979年到2022年内共计48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74篇、会议论文13篇、专利文献335篇;相关期刊235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刑事和解暨财产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全国量刑规范化学术研讨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以检察实践为主要视角”理论研讨会等;犯罪未遂的相关文献由513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秉志、徐跃飞、杨毅等。

犯罪未遂—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474 占比:57.66%

会议论文>

论文:13 占比:1.58%

专利文献>

论文:335 占比:40.75%

总计:822篇

犯罪未遂—发文趋势图

犯罪未遂

-研究学者

  • 赵秉志
  • 徐跃飞
  • 杨毅
  • 石魏
  • 马克昌
  • 冯亚东
  • 冯景旭
  • 刘倩
  • 叶琪玮
  • 吴懂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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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晓东
    • 摘要: 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惩罚作为犯罪是常态,惩罚不作为犯罪是例外,不作为犯罪不论是在学理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也是世界各国刑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刑法制度.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对于在未实现形式方面,不纯正不作为罪恶产生的罪恶未遂,这一点不具有争论;而对于纯正不作为罪恶是否具有犯罪未遂形式,学界的研究较少,且存在争议.本文将通过简短的概念介绍、学说讨论、案例分析,以及司法实践这几个方面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 摘要: 赖小民被判死刑日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一审宣判。赖小民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书披露,赖小民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融资、承揽工程、合作经营、调动工作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属犯罪未遂。在22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3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6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4000万元以上。
    • 黄常顺
    • 摘要: 对污染环境罪的理解和适用,应进一步把握"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学界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即入罪要件说和既遂要件说."后果特别严重"是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犯,也是"严重污染环境"不法程度的提升,前者与后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也存在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对其认定,应结合基本犯既、未遂的情况具体分析.以"严重污染环境"作为既遂标准,有利于更全面、更有效地治理生态环境.
    • 徐璐; 吕国强
    • 摘要: 侵犯著作权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作为有自身特殊性的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但必须在修正后的"情节严重"前提下进行认定.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了四种可以对应于著作权法的实行行为:复制行为、发行行为、出租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理解来认定这四种实行行为的"着手"与"未得逞",从而认定其犯罪未遂形态.
    • 赵拥军
    • 摘要: 【裁判要旨】行为犯并非一着手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其处罚根据依然是与行为同时发生的至少为构成要件结果的危险,否则便是犯罪未遂。组织考试作弊罪属于行为犯,其客观行为既非纯粹的组织行为,亦非组织行为与考试作弊行为的简单叠加,而应在原则上将组织行为与考试作弊行为作整体解读。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原则上不能以实施组织行为就认定,但也无需等到考试作弊行为实施完毕,进而实现作弊目的为必要。只要组织到作弊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即可,故应以考试正式开始作为既遂标准认定的基本时间维度。
    • 唐逸伦
    • 摘要: 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状态着手及犯罪得逞这两个关键时点的把握,关乎本罪刑事不法的可罚性起点及刑事政策的指向。目前司法实践在此二时点认定上呈现出明显的前置倾向。在着手时点的把握上,纯粹的客观说已失去解释力;通过印象说的提倡,实践中将非法持有毒品罪着手时点前置的做法得以在顺承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政策背景和毒品交易样态迭代的同时,获得刑法教义学的回应。实践中对本罪犯罪得逞时点的前置倾向则缺乏合理性: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要求行为人已经实现对毒品的自由支配;应在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上,对本罪的得逞时点进行一定的限缩。
    • 唐逸伦
    • 摘要: 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状态着手及犯罪得逞这两个关键时点的把握,关乎本罪刑事不法的可罚性起点及刑事政策的指向.目前司法实践在此二时点认定上呈现出明显的前置倾向.在着手时点的把握上,纯粹的客观说已失去解释力;通过印象说的提倡,实践中将非法持有毒品罪着手时点前置的做法得以在顺承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政策背景和毒品交易样态迭代的同时,获得刑法教义学的回应.实践中对本罪犯罪得逞时点的前置倾向则缺乏合理性: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要求行为人已经实现对毒品的自由支配;应在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上,对本罪的得逞时点进行一定的限缩.
    • 刘琳飞
    • 摘要: 裁判要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以是否具备了全部的犯罪构成要件。非法经营行为针对的是经营行为,经营包括销售但不局限于销售,经营行为包括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多种表现形式,只要完成其中一个行为,就是经营行为既遂,本案中被告人已完成生产行为,即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至于是否完成销售行为,只是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程度,应视为情节来考察。
    • 唐张; 马荣春; 王义云
    • 摘要: 当前,我国洗钱犯罪日益多发,洗钱方式不断更新。本文就实践中讨论较多的洗钱罪的犯罪形态作简要分析,以期对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有所裨益。一、洗钱罪的犯罪阶段形态洗钱罪应视为行为犯,即当行为人将洗钱行为实施完毕,则其行为便成立洗钱罪犯罪既遂。以洗钱罪应归属于行为犯为理论前提,洗钱罪的犯罪阶段形态包含洗钱罪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 刘啸; 李百超
    • 摘要: 犯罪中止行为在客观上通常呈现出两种样态,自动放弃或积极采取行动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但理论和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表明,中止行为的客观性研究较少,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性质认定上存在分歧.中止行为认定取决于行为是否实行终了、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定性以及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三方面.行为终了是犯罪停止形态成立的前提,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采取的"措施"须真挚且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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