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109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9篇、专利文献437231篇;相关期刊62种,包括现代审计与会计、中华会计学习、集团经济研究等;
权益性投资的相关文献由113位作者贡献,包括朱磊、王涛、许均等。
权益性投资—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37231篇
占比:99.98%
总计:437340篇
权益性投资
-研究学者
- 朱磊
- 王涛
- 许均
- 丁敏
- 任建成
- 何晓霞
- 何艳
- 侯芸
- 冉春芳
- 凌爱文
- 刘一军
- 刘中山
- 刘丽莉
- 刘厚兵
- 刘志华
- 刘汝燮
- 刘潇
- 刘锡宾
- 刘颖斐
- 卢恩平
- 卢立华
- 叶孝宝
- 叶浩兵
- 后小仙
- 吕睿
- 吴得林
- 吴晓娜
- 吴江
- 周泉
- 周颖
- 唐功奇
- 宋兴义
- 宋向前
- 尤小雁
- 庄芳
- 廖永红
- 张伟伟
- 张小璇
- 张延波
- 张昕
- 张洋海
- 张润斌
- 张玉华
- 张莹
- 张遂华
- 张雅芳
- 张颖
- 李云彬
- 李俊
-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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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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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哪些矛盾和不适值得关注和思考。以近年来其他综合收益(OCI)占据利润表1/3空间的“反常”现象为切入点,首先简要回顾与OCI相关金融工具准则的变迁历史,剖析OCI的产生缘由;然后,分析新金融工具准则在我国现实经济活动运用中遇到的困境和不足;最后,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现实,就完善金融工具及投资会计准则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以更好发挥会计信息对社会经济的文明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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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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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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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小仙;
郑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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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激励政策对企业投资结构的调整具有重要影响.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财政激励政策会促使企业选择提升权益性投资比重,且这种促进作用具有递减倾向.其中,税收返还和财政贴息会显著促进企业权益性投资比重升高,研发补贴则会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升高.进一步以企业融资效率为中介变量进行检验发现,财政激励可以通过提升企业融资效率进而促使企业提升权益性投资比重.因此,在利用财政激励政策工具调节企业投资结构时,应充分考虑企业金融化水平,以避免企业投资结构出现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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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春芳;
贺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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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操纵会计政策变更条件达到调节利润、掩盖核心业务亏损的目的,成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新型方式.文章对“上市公司董事辞职导致获利6亿元”的事件进行研究,利用董事委派方(投资方)2015-2019年期间披露的财务报告和公司公告,发现董事辞职与投资方核心业务亏损存在关联.董事辞职形式上是个人原因,实质上是构造长期股权投资重大影响的判断条件,利用《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权益性投资的会计政策差异,达到变更会计核算方法,增加投资收益的目的.对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差异操纵业绩的行为,建议增加核心业务利润信息披露、加大问询函持续追踪力度、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引与操作指南等措施压缩会计准则操纵空间,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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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建新;
李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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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于201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范了投资主体对其他主体权益投资的披露要求.该准则的发布实现了对权益性投资相关的风险进行全面披露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旨在避免决策中的"幸存者偏差".本文以该准则规范的相关披露内容为主线,梳理相应权益性投资在披露前的确认、计量等环节与具体披露要求间的内在联系,并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力图展现理解与应用该准则的逻辑思路.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处理全面披露、重点披露与披露的成本效益原则间的矛盾是充分发挥该准则作用需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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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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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市公司权益性投资是加强公司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重要资本运作方式.权益性投资通常交易金额较大,对上市公司财务、税务等都会产生较大影响.结合上市公司权益性投资案例,提出上市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时,应当提前研判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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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应发;
刘厚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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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进行,该项工作须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完成。现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中应进行纳税调整事项梳理并列出注意事项。一、视同销售收入的调整。政策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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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晓芳;
李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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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资企业在持有期间因追加投资或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权益性投资会计处理方法的转换包括三种类型、六种情形,看似复杂、实质有规律,该规律就是“跨越会计处理界限”(以下简称“跨越界限”)原则.投资企业应当从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两个层面分别对跨越界限进行判断.对于因跨越界线而导致权益性投资会计处理方法转换的交易,投资企业应当将其视为一项重大经济事项,假定对原权益性投资或剩余权益性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先卖后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