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贷
民间高利贷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0年内共计85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068篇;相关期刊70种,包括法学、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等;民间高利贷的相关文献由84位作者贡献,包括张文振、叶檀、孙蕴博等。
民间高利贷
-研究学者
- 张文振
- 叶檀
- 孙蕴博
- 尹中立
- 李天煜
- 金少策
- 丁璐燕
- 中山
- 付丽芳
- 傅白水
- 冀玉瑜
- 刘伟
- 刘晓辉
- 刘晶
- 刘植荣
- 刘泽华
- 刘纪鹏
- 史伟建
- 周华容
- 周斌
- 孙仲东
- 守望者
- 宋媛
- 岳霖
- 张一君
- 张弛
- 张捷
- 张曙光
- 徐炜
- 戚聿东(评点)
- 春望
- 晏耀斌
- 曹德旺
- 曾嘉鹏
- 曾志勇
- 朱国政
- 李乐
- 李先位
- 李冬洁
- 李德勇
- 李敏
- 杨晶晶
- 林芸
- 洪流
- 王今朝
- 王剑
- 王晓燕
- 王林祥
- 王绍旺
- 王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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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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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了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屡见不鲜的高利放贷的行为亦对借款人的权益及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了危害,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处理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旨在讨论高利放贷行为是否需要通过刑法规制、应以何种罪名规制,并为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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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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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高利贷因游走在民事自治与刑事不法之间而备受争议,审判实务的处理标准也模糊不清,一度在罪与非罪间辗转。近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其纳入非法经营罪的涵摄范围,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难题。但在现行刑事语境下,以该罪规制民间高利贷于实质、形式以及刑事政策维度均值得商榷:其一,衍生犯罪的危害性不是该罪的入罪根据;其二,民间高利贷行为难以契合非法经营罪中的空白罪状与堵截条款;其三,未对刑事政策与刑法的融通作出具体规则与合宪性上的控制。故在立法存空白之际,适用此罪有司法犯罪化之嫌疑。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应以《意见》为参考,创设“职业高利放贷罪”,并对其处罚边界进行规范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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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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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带有"借贷"字眼的涉财刑事案件愈演愈烈,再次将高利贷应否入罪的问题被推向风口浪尖.民间高利贷是否应当犯罪化,学界近二十年关于此问题的讨论不休且仍未有定论.如若坚持入罪,以非法经营罪定案或是立法手段作为进路,也是司法与理论体系之间的一场博弈.本文试图寻求缓和的路径,对高利贷行为进行划分评价,认为平等自由的放高利贷行为不应犯罪化,而经营性暴利行为具有一定法益侵害性,此"主体+行为"类型具有单独入罪的现实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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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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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立法上缺乏明确规定且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民间高利贷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备受争议.但民间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并不可取.本文主要通过简要分析民间高利贷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该种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民间高利贷.之后又阐述民间高利贷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从主要的理论观点和具体的司法判决两个方面来分别进行分析和讨论.接下来又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说明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民间高利贷否定的原因,第一,民间高利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民间高利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关于"国家规定"的规定,也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之兜底条款的适用对象,并进而从"非法经营罪"之犯罪客体及其口袋化趋势来进一步论证本文观点.第二,从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民间高利贷行为会与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方面进行探讨.如果以民间高利贷行为是非法经营罪,势必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导致轻罪重罚、重罪轻罚的尴尬局面.第三,阐述以非法经营罪来评价民间高利贷行为将会突破刑民关系.民法和刑法各有其管辖范围,不能将民事行为以刑法来处罚,否则会导致刑民关系混乱、法律体系崩溃.而民间高利贷应属民事行为,不应当纳入刑法范畴,更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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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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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急速发展,民间财富的不断累积和民间金融规模的不断扩大,导致民间借贷这种资金交易愈来愈多,高利贷化模式则是越来越规范化、组织化.由于“高利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伤害民营实体经济、破坏民间资本运行的生态,因此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而我国相关的立法明显滞后,难以合理有效地去解决社会中的许多高利贷行为.因此,本文认为检讨和完善我国“反高利借贷制度”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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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
黄兆铭
- 《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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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企业被高利贷"抽干"的事情经常见诸于新闻报道.这些企业本身发展良好,却在扩大规模的时候面临资金短缺的境遇,而银行贷款周期又太短,企业在回收投资之前被迫去借高利贷以渡过难关.但从长远经营来说,借高利贷犹如饮鸩止渴,中小企业主的全部精力都放在了借贷、还贷上,无暇顾及经营,最后被迫至破产边缘.对于民间借贷中已支付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为方便本文的讨论,本文将“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一律称为“高息”)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以及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由于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学理及司法实践中都存有很大的分歧。这种在民间借贷个案中存在的分歧,导致破产程序中要解决类似问题时缺乏相应的参考标准。鉴于存在上述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先对民间借贷中高息应否返还的学理及司法实践中的分歧进行梳理,再探究现存的破产程序中是否己经存在解决本问题的途径,最后笔者将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破产程序中处理超限利息应否返还问题的建议。在民间借贷的个案中也未能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而在破产这一特殊程序中,破产撤销权则为解决己付高息应否返还的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破产撤销权(以下简称“撤销权"),又称不当行为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违背诚实信用的不当处分财产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拒绝承认其效力,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目前有人认为上述的无偿转让行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及个别清偿可以作为追回己付高息的理由,笔者将逐一分析上述理由所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己付高息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存在极大的争议,在已付高息是否可以返还的问题上正反双方都有各自的理据,这种情形反映在司法实践上就导致了各地法院无法统一判决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在破产法中概括出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再列举出出典型的可撤销行为,而当务之急是应明确将己付高息作为典型的可撤销行为纳入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中。允许运用撤销权追回破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己支付的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高息,是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设立撤销权的宗旨,是使破产法能更全面保障公平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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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
黄兆铭
- 《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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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企业被高利贷"抽干"的事情经常见诸于新闻报道.这些企业本身发展良好,却在扩大规模的时候面临资金短缺的境遇,而银行贷款周期又太短,企业在回收投资之前被迫去借高利贷以渡过难关.但从长远经营来说,借高利贷犹如饮鸩止渴,中小企业主的全部精力都放在了借贷、还贷上,无暇顾及经营,最后被迫至破产边缘.对于民间借贷中已支付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为方便本文的讨论,本文将“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一律称为“高息”)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以及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由于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学理及司法实践中都存有很大的分歧。这种在民间借贷个案中存在的分歧,导致破产程序中要解决类似问题时缺乏相应的参考标准。鉴于存在上述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先对民间借贷中高息应否返还的学理及司法实践中的分歧进行梳理,再探究现存的破产程序中是否己经存在解决本问题的途径,最后笔者将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破产程序中处理超限利息应否返还问题的建议。在民间借贷的个案中也未能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而在破产这一特殊程序中,破产撤销权则为解决己付高息应否返还的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破产撤销权(以下简称“撤销权"),又称不当行为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违背诚实信用的不当处分财产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拒绝承认其效力,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目前有人认为上述的无偿转让行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及个别清偿可以作为追回己付高息的理由,笔者将逐一分析上述理由所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己付高息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存在极大的争议,在已付高息是否可以返还的问题上正反双方都有各自的理据,这种情形反映在司法实践上就导致了各地法院无法统一判决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在破产法中概括出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再列举出出典型的可撤销行为,而当务之急是应明确将己付高息作为典型的可撤销行为纳入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中。允许运用撤销权追回破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己支付的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高息,是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设立撤销权的宗旨,是使破产法能更全面保障公平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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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
黄兆铭
- 《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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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企业被高利贷"抽干"的事情经常见诸于新闻报道.这些企业本身发展良好,却在扩大规模的时候面临资金短缺的境遇,而银行贷款周期又太短,企业在回收投资之前被迫去借高利贷以渡过难关.但从长远经营来说,借高利贷犹如饮鸩止渴,中小企业主的全部精力都放在了借贷、还贷上,无暇顾及经营,最后被迫至破产边缘.对于民间借贷中已支付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为方便本文的讨论,本文将“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一律称为“高息”)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以及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由于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学理及司法实践中都存有很大的分歧。这种在民间借贷个案中存在的分歧,导致破产程序中要解决类似问题时缺乏相应的参考标准。鉴于存在上述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先对民间借贷中高息应否返还的学理及司法实践中的分歧进行梳理,再探究现存的破产程序中是否己经存在解决本问题的途径,最后笔者将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破产程序中处理超限利息应否返还问题的建议。在民间借贷的个案中也未能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而在破产这一特殊程序中,破产撤销权则为解决己付高息应否返还的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破产撤销权(以下简称“撤销权"),又称不当行为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违背诚实信用的不当处分财产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拒绝承认其效力,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目前有人认为上述的无偿转让行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及个别清偿可以作为追回己付高息的理由,笔者将逐一分析上述理由所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己付高息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存在极大的争议,在已付高息是否可以返还的问题上正反双方都有各自的理据,这种情形反映在司法实践上就导致了各地法院无法统一判决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在破产法中概括出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再列举出出典型的可撤销行为,而当务之急是应明确将己付高息作为典型的可撤销行为纳入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中。允许运用撤销权追回破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己支付的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高息,是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设立撤销权的宗旨,是使破产法能更全面保障公平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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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
黄兆铭
- 《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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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企业被高利贷"抽干"的事情经常见诸于新闻报道.这些企业本身发展良好,却在扩大规模的时候面临资金短缺的境遇,而银行贷款周期又太短,企业在回收投资之前被迫去借高利贷以渡过难关.但从长远经营来说,借高利贷犹如饮鸩止渴,中小企业主的全部精力都放在了借贷、还贷上,无暇顾及经营,最后被迫至破产边缘.对于民间借贷中已支付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为方便本文的讨论,本文将“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一律称为“高息”)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以及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由于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学理及司法实践中都存有很大的分歧。这种在民间借贷个案中存在的分歧,导致破产程序中要解决类似问题时缺乏相应的参考标准。鉴于存在上述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先对民间借贷中高息应否返还的学理及司法实践中的分歧进行梳理,再探究现存的破产程序中是否己经存在解决本问题的途径,最后笔者将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破产程序中处理超限利息应否返还问题的建议。在民间借贷的个案中也未能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而在破产这一特殊程序中,破产撤销权则为解决己付高息应否返还的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破产撤销权(以下简称“撤销权"),又称不当行为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违背诚实信用的不当处分财产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拒绝承认其效力,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目前有人认为上述的无偿转让行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及个别清偿可以作为追回己付高息的理由,笔者将逐一分析上述理由所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己付高息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存在极大的争议,在已付高息是否可以返还的问题上正反双方都有各自的理据,这种情形反映在司法实践上就导致了各地法院无法统一判决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在破产法中概括出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再列举出出典型的可撤销行为,而当务之急是应明确将己付高息作为典型的可撤销行为纳入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中。允许运用撤销权追回破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己支付的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高息,是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设立撤销权的宗旨,是使破产法能更全面保障公平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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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
黄兆铭
- 《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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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企业被高利贷"抽干"的事情经常见诸于新闻报道.这些企业本身发展良好,却在扩大规模的时候面临资金短缺的境遇,而银行贷款周期又太短,企业在回收投资之前被迫去借高利贷以渡过难关.但从长远经营来说,借高利贷犹如饮鸩止渴,中小企业主的全部精力都放在了借贷、还贷上,无暇顾及经营,最后被迫至破产边缘.对于民间借贷中已支付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为方便本文的讨论,本文将“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一律称为“高息”)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以及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由于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学理及司法实践中都存有很大的分歧。这种在民间借贷个案中存在的分歧,导致破产程序中要解决类似问题时缺乏相应的参考标准。鉴于存在上述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先对民间借贷中高息应否返还的学理及司法实践中的分歧进行梳理,再探究现存的破产程序中是否己经存在解决本问题的途径,最后笔者将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破产程序中处理超限利息应否返还问题的建议。在民间借贷的个案中也未能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而在破产这一特殊程序中,破产撤销权则为解决己付高息应否返还的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破产撤销权(以下简称“撤销权"),又称不当行为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违背诚实信用的不当处分财产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拒绝承认其效力,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目前有人认为上述的无偿转让行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及个别清偿可以作为追回己付高息的理由,笔者将逐一分析上述理由所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己付高息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存在极大的争议,在已付高息是否可以返还的问题上正反双方都有各自的理据,这种情形反映在司法实践上就导致了各地法院无法统一判决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在破产法中概括出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再列举出出典型的可撤销行为,而当务之急是应明确将己付高息作为典型的可撤销行为纳入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中。允许运用撤销权追回破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己支付的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高息,是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以及设立撤销权的宗旨,是使破产法能更全面保障公平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