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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

国家规定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2年内共计1114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1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927篇;相关期刊630种,包括人民司法、经济技术协作信息、现代审计与会计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3全国袋式除尘技术研讨会、第30届全国聚氯乙烯行业技术年会等;国家规定的相关文献由808位作者贡献,包括佚名、小保、刘艳玲等。

国家规定—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12 占比:54.48%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10%

专利文献>

论文:927 占比:45.42%

总计:2041篇

国家规定—发文趋势图

国家规定

-研究学者

  • 佚名
  • 小保
  • 刘艳玲
  • 周琳
  • 张乐
  • 范维胜
  • 邸士荣
  • 鸿光
  • 万成政
  • 冯唐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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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萌
    • 摘要: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堵塞规则漏洞的同时,其本身的开放性难逃扩张适用之咎,因此严格限制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当是基本的立场与选择。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部分法条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兜底条款的适用空间,但该条款的具体范围与边界在学界仍无定论。通过对现有司法解释中适用兜底条款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类比分析,厘清非法经营罪的本质和司法适用,在有效衔接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基础上坚守前置法及罪量要素两道防线,合理区分经营违法行为的民事违法性与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违法性。
    • 张萌
    • 摘要: 近年来,非法经营罪案件呈现频发、高发趋势,与此同时,关于非法经营罪为“口袋罪”的言论也日益增多,主要争议集中于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等的认定上。2182份判决书所反映的该罪的司法实践表明司法机关对非法经营罪适用谨慎,该罪并没有成为“口袋罪”。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国家规定”表述含糊、法益认定不足、“非法经营”行为标准不明、“情节严重”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对“国家规定”应采用折中说。“非法经营行为”应符合“非法+经营行为”要件,结合九类具体行为类型进行分析。“情节严重”应坚持“数额+具体情节”判断模式。
    • 李义松; 叶翔
    • 摘要: “国家规定”的范围决定着行为主体承担环境公益侵权责任的边界。实践中,对“国家规定”的范围界定存在标准模糊、观点不一等问题。通过比较刑法第96条对“国家规定”的定义并遵循法益协调原则,人民法院在认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为依据。同时,基于环境治理政府主导与有效应对新型污染物的考虑,必要时也可参照生态环境政策的相关规定,但司法解释、环保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因其性质和功能方面的差异而需排除适用。就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发生争议时,可将之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呈报最高人民法院,由其审慎决定。
    • 刘星星
    • 摘要: 王力军收购玉米案的两次判决结果差异如此之大,在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是立法本身的问题还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不解决法律存在的问题,随意解释法律或者无限扩大法律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权限,将会导致不公正的裁判,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丧失,最终会致使法律失去权威性.在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即兜底条款的解释问题以及对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的基础上,笔者认为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必须达到与前三项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且需保障刑法的谦抑性,正确区分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该案的一审判决错误地将违法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二审则纠正了不当判决.
    • 樊建民; 刘祥蕊
    • 摘要: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设置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因其内容的概括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过度扩张适用.深受积极刑法观影响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一些非法经营行为规定为轻罪:一是排除了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二是彰显本罪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应最终由立法机关界定.鉴于立法的稳定性,司法实践中可以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兜底条款的具体适用对象先行列举明确,待时机成熟时再通过立法方式对其修订和完善.应在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之下,严格依据刑法总则第96条的规定来认定本罪中的"国家规定";应在坚守体系解释、同类解释、同质解释的前提下,结合行为的实质危害性来综合判定"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 王温柔
    • 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销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行为的刑法规制缺乏行政违法性考察,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对其定性,忽视公民的违法性认识,导致犯罪数额计算的地方性差异.基于销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行为的刑法规制必要性,至少应当以"国家规定"确保非法经营罪的前置法供给;长远来看,可通过"国家规定"授权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烟草专卖品目录.非法经营数额的起算点则应以补充规范变更之日为准.
    • 陈坚
    • 摘要: 实证分析表明实务界在非法经营柴油行为是否定罪以及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援引的法律依据方面存有分歧.分析非法经营罪客观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可知应当对非法经营柴油行为依柴油闪点区分对待,对于柴油闪点大于60°C的,即使危害性大也不可予以定罪,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柴油闪点小于60°C的,则应当将其认定为限制买卖物品适用刑法第225条第一项.对于非法经营柴油行为在司法适用上存在的越权解释以及法律缺位情形,应当将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并完善有关立法.
    • 肖琳
    • 摘要: 由于立法上缺乏明确规定且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民间高利贷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备受争议.但民间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并不可取.本文主要通过简要分析民间高利贷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该种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民间高利贷.之后又阐述民间高利贷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议.从主要的理论观点和具体的司法判决两个方面来分别进行分析和讨论.接下来又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说明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民间高利贷否定的原因,第一,民间高利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民间高利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关于"国家规定"的规定,也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之兜底条款的适用对象,并进而从"非法经营罪"之犯罪客体及其口袋化趋势来进一步论证本文观点.第二,从以非法经营罪来定罪民间高利贷行为会与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方面进行探讨.如果以民间高利贷行为是非法经营罪,势必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导致轻罪重罚、重罪轻罚的尴尬局面.第三,阐述以非法经营罪来评价民间高利贷行为将会突破刑民关系.民法和刑法各有其管辖范围,不能将民事行为以刑法来处罚,否则会导致刑民关系混乱、法律体系崩溃.而民间高利贷应属民事行为,不应当纳入刑法范畴,更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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