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相关文献在1958年到2022年内共计105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09篇、会议论文41篇、专利文献634篇;相关期刊517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4种,包括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第八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等;法院调解的相关文献由1058位作者贡献,包括徐优平、陈寒非、齐树洁等。
法院调解
-研究学者
- 徐优平
- 陈寒非
- 齐树洁
- 李浩
- 梁平
- 关今华
- 刘洋
- 张艳
- 张莉娜
- 洪冬英
- 王小星
- 王璇
- 章法
- 肖建华
- 郑宏雁
- 陈聪
- 陶学林
- 靳建丽
- 高警兵
- 于秀玲
- 佳木江南
- 刘思阳
- 刘新红
- 刘显鹏
- 刘琢玉
- 卢国伟
- 卢雷
- 吕辉
- 吴霜
- 唐文娟
- 唐玉富
- 孙天平
- 小非
- 尹少成
- 崔玲玲
- 张兆利
- 张国林
- 张晓旭
- 张红侠
- 张艳艳
- 房茂利
- 文健
- 方龙华
- 曾令健
- 李喜莲
- 李战
- 李晓杨
- 李桂英
- 李洪祥
- 李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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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渺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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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立法中规定简单,有关程序性的规定更加稀疏,实践中“调审合一”现象在逐步加深,所谓的调解程序被视为审判程序的附属存在。调解没有独立的针对性程序,具有随意性与不稳定性,从而由此引发出调解中的程序正义问题。为了最终实现实体正义,需要先实现调解中的程序正义,包括独立审判的调解程序的设立、调解员地位的调整、保障程序的安定性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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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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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会调解在解决商事纠纷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由于商会调解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导致调解协议得不到履行,任何一方反悔或者拒绝履行,会导致调解协议收效甚微,无法发挥其解决纠纷的功能。是否直接赋予商会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调解协议本身的权威性是否与法院调解、仲裁调解相一致。本文从商会的基本含义入手,分析比较商会调解和其他调解机制之间的差异,对商会调解协议的执行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而对商会调解所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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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777件《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设年度情况报告》显示,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1777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的案件1197件,占全部合规案件的67.36%。127.5万场2022年《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显示,2021年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143.9万件,全国法院在线开庭127.5万场。截至2021年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汇聚全国法院调解案件2446.29万件,调解成功率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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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某区人民法院对某工程机械公司诉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民事判决,判令宋某给付车款、违约金、车辆使用费等费用共计36.5万元。判决生效后,宋某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宋某却暗中以转账、提现的方式将账户内的171万元征地补偿款悄悄转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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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白律师陪同一名已经在法院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去办理离婚后的财产变更登记手续,在与对方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对方问:什么时候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看来对方当事人没有搞清楚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的区别。白律师说法,在其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很多当事人也曾问,在法院离婚后需不需要再去民政局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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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6年前,陈老伯(67岁)与老伴儿共同所有并居住的、坐落于市郊一平房被政府拆迁,在安置新楼房时,二位老人决定安置房直接登记至儿子陈向南与儿媳刘芊芊名下。2016年秋,陈向南与刘芊芊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陈小南随母亲刘芊芊生活,同时将房屋赠与当时14岁的陈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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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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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2年5月,年近七旬的陈老伯与老伴居住的平房被拆迁改造,考虑自己与老伴都已是年近七旬的人了,两人去世后房子也得归唯一的儿子,所以,在选择安置房时,两位老人决定将安置房直接登记到儿子陈某与儿媳妇刘某名下。他们口头说好,安置房继续由两位老人居住,一直到他们去世。2016年秋,陈某与刘某因感情问题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他们的孩子小陈随母亲刘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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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王某、曹某系夫妻,育有一女,三人与王母许某共同生活。后许某房屋被征用拆迁,获得各项补偿款共计88万元。一年后,曹某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由曹某负责抚养。曹某要求许某返还包括人头费在内各项补助共计14.2万元。但许某认为该补偿是基于其家庭户籍关系而取得,不同意返还。曹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许某返还按人头发放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资金、生产发展资金共计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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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浩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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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但我国法律关于法院调解的制度及规范很少,似乎不具有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稳定性和确定性的要求,那么如何细致地去观察调解的司法动态就成了一个问题.从法社会学视角将法院调解的整个过程进行逐一拆分,可分为三大部分:当事者、法院和调解的内容.从这三部分出发就会有一定的切入点,从当事者因素出发,通过分析当事者的合意来观察调解过程的情况;法院作为居中者,发挥其居中功能引导调解合意的达成;在面对不同调解内容时,可以依照内容性质进行分类,进而判断出各种调解类型下适合具体个案的调解.从这三个大方面来拆分调解的过程,就会让规范很少的调解变得有迹可循,为纠纷的解决增加一定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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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笋
- 《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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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确定了该法的价值定位,是修改《行政诉讼法》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定位,目前学界的观点主要包括"权利保护说"、"权力维护监督说"、"二元说"、"纠纷解决说"等.其中,"权利保护"应是《行政诉讼法》的真正价值所在.围绕这一价值定位,《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遵循无漏洞权利保护原则、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无漏洞权利保护原则的前提假设是所有行政争议都可以接受诉讼审查,基于此,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对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模式进行调整。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后,可以诉诸行政诉讼得到有效解决,即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强调法院监督的有效性。影响法院监督有效性的因素有二:一是审级制度,另一是法院判决类型。在行政诉讼中,利益衡量原则强调法院在案件审理及判决过程中,要在进行利益衡量后作出最终判断,而调解制度最能体现该原则的要求。调解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在法律秩序范围内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进行衡量和评估,并为协调双方利益提供合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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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笋
- 《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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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确定了该法的价值定位,是修改《行政诉讼法》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定位,目前学界的观点主要包括"权利保护说"、"权力维护监督说"、"二元说"、"纠纷解决说"等.其中,"权利保护"应是《行政诉讼法》的真正价值所在.围绕这一价值定位,《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遵循无漏洞权利保护原则、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无漏洞权利保护原则的前提假设是所有行政争议都可以接受诉讼审查,基于此,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对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模式进行调整。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后,可以诉诸行政诉讼得到有效解决,即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强调法院监督的有效性。影响法院监督有效性的因素有二:一是审级制度,另一是法院判决类型。在行政诉讼中,利益衡量原则强调法院在案件审理及判决过程中,要在进行利益衡量后作出最终判断,而调解制度最能体现该原则的要求。调解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在法律秩序范围内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进行衡量和评估,并为协调双方利益提供合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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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笋
- 《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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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确定了该法的价值定位,是修改《行政诉讼法》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定位,目前学界的观点主要包括"权利保护说"、"权力维护监督说"、"二元说"、"纠纷解决说"等.其中,"权利保护"应是《行政诉讼法》的真正价值所在.围绕这一价值定位,《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遵循无漏洞权利保护原则、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无漏洞权利保护原则的前提假设是所有行政争议都可以接受诉讼审查,基于此,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对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模式进行调整。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后,可以诉诸行政诉讼得到有效解决,即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强调法院监督的有效性。影响法院监督有效性的因素有二:一是审级制度,另一是法院判决类型。在行政诉讼中,利益衡量原则强调法院在案件审理及判决过程中,要在进行利益衡量后作出最终判断,而调解制度最能体现该原则的要求。调解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在法律秩序范围内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进行衡量和评估,并为协调双方利益提供合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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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笋
- 《第四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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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确定了该法的价值定位,是修改《行政诉讼法》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价值定位,目前学界的观点主要包括"权利保护说"、"权力维护监督说"、"二元说"、"纠纷解决说"等.其中,"权利保护"应是《行政诉讼法》的真正价值所在.围绕这一价值定位,《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遵循无漏洞权利保护原则、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无漏洞权利保护原则的前提假设是所有行政争议都可以接受诉讼审查,基于此,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对目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模式进行调整。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后,可以诉诸行政诉讼得到有效解决,即实效性权利保护原则强调法院监督的有效性。影响法院监督有效性的因素有二:一是审级制度,另一是法院判决类型。在行政诉讼中,利益衡量原则强调法院在案件审理及判决过程中,要在进行利益衡量后作出最终判断,而调解制度最能体现该原则的要求。调解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在法律秩序范围内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进行衡量和评估,并为协调双方利益提供合理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