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67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67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8131篇;相关期刊437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第十二届中国标准化论坛、大连海事大学第二届硕博论坛、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等;法定义务的相关文献由672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文成、王景龙、颜梅生等。
法定义务
-研究学者
- 李文成
- 王景龙
- 颜梅生
- 刘丽艳
- 张兆利
- 汪超
- 陈璐
- 万莉莉
- 倪凤琴
- 冉思玮
- 凃凯
- 刘万金
- 卿建鸿
- 周汉华
- 姜艳玲
- 孙艳
- 张丽萍
- 张伟
- 张婧仪
- 张财
- 张金玲
- 彭玉荣
- 朱波
- 李云峰
- 杨立新
- 林之松
- 林兴
- 梁艳清
- 汤媛
- 涂培恭
- 潘家永
- 王伟
- 秦波
- 罗海盛
- 肖映秋
- 胡志鑫
- 邱业伟
- 金伟
- 金剑锋
- 钱宏翔
- 韦鸿静
- 韩作珍
- 黄大金
- JORMA RANTANEN
- Ju Tianjiao
- QI Yanling
- ZHAO Xuechang
- 丁元元
- 丁洁琳
- 丁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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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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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障持卡人卡内资金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和法定义务,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对其运营设施、业务处理系统和相关数据存储,以及网络通信系统的安全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虚拟卡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被盗刷的过错认定及赔偿责任分担,法院应综合考虑虚拟卡交易的特殊性,并结合具体案情及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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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你点我检”进校园,站好食品安全“护学岗”2021年,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关注度高的20个重点食品品种,依托福建省质检院开展“你点我检”专项抽检活动。共抽检学校及周边和供校食品经营单位59家,抽检品种涵盖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糕点、餐饮食品等11大类250批次食品。检出不合格食品1批次,合格率为99.6%。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已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公告等法定义务,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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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丽清;
郑杰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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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5条首次在民事立法中明确了法定救助义务,然而由于规则的不完整性,法定救助义务范围出现纷杂的解读。究其根源主要在于对法定救助义务的内涵认识不一。实际上,法定义务并不局限于制定法上的规定,非制定法中所确立的义务也是其重要的来源,而救助义务在制定法中除了直接表达为“救助”之外,保护义务和报告义务中同样蕴含着救助之义。对于救助义务,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审判,对其来源的认可均有扩张的趋势。当下,可借助民法典司法解释制定的契机,在对人格权编解释时采用列举式的规定,将制定法、合同约定、先行行为、职责的自愿承担和当事人间的合理信赖关系确定为法定救助义务的产生根据,统一法定救助义务的来源,为法官裁判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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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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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读之声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而被推定为全部责任的当事人,在被评价刑事责任时,应不应该将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系列法定义务(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等)纳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予以考量呢?故事聚焦一天凌晨,丹某酒后驾驶小轿车闯红灯时与刘某驾驶的由北向南正常行驶通过同一路口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丹某车辆撞向南侧工地围墙并翻车,造成车内乘客边某死亡,两车受损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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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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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时代,党和国家对优先发展教育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对教师队伍建设也充满了关爱和期待。作为承担“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重大责任的人民教师,我们要有使命担当,要有行动自觉,要有贡献建树。首先,要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我们从事的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是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意义”的崇高事业,我们应该为自己的初心选择感到自豪,为自己的终身从教感到骄傲;应该全心全意地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有教育信仰,有教育情怀;应该坚持以“四有”为目标,以做好“四个引路人”为己任,自觉履行教师的神圣天职与法定义务,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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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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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梯档案是电梯使用与管理的基础性资料,电梯档案的建立和存档直接关系到电梯使用与管理的有效性,电梯档案是电梯维护保养、维修与更新改造的技术参考资料,发挥好其功能,将会提升电梯使用与管理效率,针对目前电梯使用单位普遍存在的电梯档案管理缺失,管理混乱等问题,应从标准化、规范化出发,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并给予一定的关注与投入,使电梯档案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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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银涛;
姚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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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劳动法角度审视劳动者忠实义务,首先要明确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涵,尤其要关注劳动者忠实义务的价值目标、主体范围和法理渊源。将劳动者忠实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既源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又是其社会属性使然。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还要求对劳动者忠实义务内容进行类型化区分,其类型应当包括告知义务、服从义务、兼差限制义务、审慎义务、协作与共进义务和不利于用工者的言行禁止义务。梳理劳动者忠实义务涉及的法益冲突,明确义务设置的路径,将有助于劳动者忠实义务规范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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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艺妃;
王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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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分歧,现阶段相关纠纷频繁的类案不同判,造成司法权威的减损与夫妻和睦的损耗。夫妻忠诚协议性质的判定乃效力认定的关键性前提。作为当今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与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忠实义务已由基本道德上升为法定义务,故基于忠实义务而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属于私法上的契约。鉴于夫妻忠诚协议包含人身关系型、财产关系型、复合关系型三类,采用类型化的思维进行分类调整,将更有利于清晰地识别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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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某区人民法院对某工程机械公司诉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民事判决,判令宋某给付车款、违约金、车辆使用费等费用共计36.5万元。判决生效后,宋某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宋某却暗中以转账、提现的方式将账户内的171万元征地补偿款悄悄转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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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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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信用信息属于规范性概念,应明确其规范定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我国现行的地方社会信用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定义存在过于抽象的问题。社会信用信息概念明确的关键是对“信用”的定义,目前的社会评价说、意愿与能力说、三维构成说存在法律与道德混淆问题,应坚持履行义务状态说并结合义务标准对社会信用信息进行阐释。基于社会契约理论和阶级理论,义务与社会信用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作为社会信用信息定义的“义务”,应坚持效力性、行为的可评价与明确性、责任的关联与强制性三项判断标准。效力性标准限定了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中“法”与“约”;行为的可评价与明确性标准使得信息的认定与分类成为可能;责任的关联与强制性标准则确保了社会信用信息认定与处理始终处于法秩序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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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志;
周琪;
李忠泽
- 《第十二届中国标准化论坛》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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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标准化法》中明确规定,企业产品备案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该制度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对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标准化意识、培养标准化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现有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越来越受到企业和专家诟病.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的产生、存在的弊端,以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改革进行了阐述,理清了备案制度从产生到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脉络,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改革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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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麒台
- 《第四届全国电影学青年学者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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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影观众是电影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但现行的法律文本对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方面的实质内容着墨不多,分散且不成体系,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存在空白.电影观众作为"受众",本身就是被动和不容易突出和鲜明的一方——在电影院里,观众是默默坐在黑暗中的一方.但是,当电影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电影观众作为法律主体的一方,其权利义务就理当得以明晰.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电影观众的法律条文,梳理电影观众的法律地位,提出明晰其权利、义务的路径.本文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文本中,电影观众最多是作为立法目的出现的,其权益被宏大的"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所涵盖.但是,在法律上,"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是需要更为周密系统的权利义务去支撑的,而不可能自我实现.这些权利义务至少包括作为电影观众的选择权、评价权,消费者权,以及适当的观影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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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麒台
- 《第四届全国电影学青年学者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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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影观众是电影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但现行的法律文本对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方面的实质内容着墨不多,分散且不成体系,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存在空白.电影观众作为"受众",本身就是被动和不容易突出和鲜明的一方——在电影院里,观众是默默坐在黑暗中的一方.但是,当电影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电影观众作为法律主体的一方,其权利义务就理当得以明晰.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电影观众的法律条文,梳理电影观众的法律地位,提出明晰其权利、义务的路径.本文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文本中,电影观众最多是作为立法目的出现的,其权益被宏大的"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所涵盖.但是,在法律上,"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是需要更为周密系统的权利义务去支撑的,而不可能自我实现.这些权利义务至少包括作为电影观众的选择权、评价权,消费者权,以及适当的观影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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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麒台
- 《第四届全国电影学青年学者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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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影观众是电影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但现行的法律文本对与其有关的权利义务方面的实质内容着墨不多,分散且不成体系,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存在空白.电影观众作为"受众",本身就是被动和不容易突出和鲜明的一方——在电影院里,观众是默默坐在黑暗中的一方.但是,当电影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电影观众作为法律主体的一方,其权利义务就理当得以明晰.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电影观众的法律条文,梳理电影观众的法律地位,提出明晰其权利、义务的路径.本文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文本中,电影观众最多是作为立法目的出现的,其权益被宏大的"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所涵盖.但是,在法律上,"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是需要更为周密系统的权利义务去支撑的,而不可能自我实现.这些权利义务至少包括作为电影观众的选择权、评价权,消费者权,以及适当的观影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