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
中国社会主义的相关文献在1958年到2019年内共计1217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政治、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12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5030篇;相关期刊651种,包括求实、理论前沿、社会科学研究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第二届北京中青年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学者论坛、中国社会学学术年会等;中国社会主义的相关文献由1103位作者贡献,包括郑杨、卢谋华、王兆铮等。
中国社会主义
-研究学者
- 郑杨
- 卢谋华
- 王兆铮
- 包心鉴
- 张克敏
- 本刊编辑部
- 江流
- 王怀超
- 荣开明
- 董建萍
- 余玮
- 吴雄丞
- 张艳国
- 本刊评论员
- 柴三明
- 王宏建
- 董四代
- 赵炳章
- 赵甲明
- 鄢一龙
- 于光远
- 任秀峰
- 俞思念
- 俞良早
- 刘凤岐
- 刘学文
- 刘益
- 叶险明
- 吴江
- 周忠瑜
- 唐家柱
- 奚兆永
- 孟兰英
- 张丽
- 张宁
- 张月泉
- 方文
- 曹普
- 李克
- 李敏
- 杨卓华
- 杨德明
- 杨永华
- 毛传清
- 江泽民
- 沈宝祥
- 王世谊
- 王怀志
- 王杰
- 王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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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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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学思路分析本课为岳麓版必修Ⅰ第六单元"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与祖国统一"内容之一,课程标准对此课的要求为"简述‘一国两制’的理论和实践,认识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对中华民族复兴的重大历史意义"。教科书主要讲述"一国两制"理论的提出,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上的成功实践和海峡两岸关系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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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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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文明是推进改革开放、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进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社会和国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内在的、本质的要求.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好坏关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下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意义入手,立足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现状,提出了一些实践路径,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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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学通
-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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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理论上说,腐败伤害最多的是人民利益,这一关键如果不被人民群众完全认识清楚,则在反腐败中充分体现“人民主体论”很难实现。“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所以要形成依靠人民群众反腐败的格局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完善的机制让反腐败制度顺畅运行,反腐败目的才能达到。必须构建反腐败与人民群众利益关联机制,构建群众参与反腐败的途径保障机制,建立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反腐败有效性的机制,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反腐败的激励机制,营造反腐倡廉的社会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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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学通
-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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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理论上说,腐败伤害最多的是人民利益,这一关键如果不被人民群众完全认识清楚,则在反腐败中充分体现“人民主体论”很难实现。“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所以要形成依靠人民群众反腐败的格局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完善的机制让反腐败制度顺畅运行,反腐败目的才能达到。必须构建反腐败与人民群众利益关联机制,构建群众参与反腐败的途径保障机制,建立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反腐败有效性的机制,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反腐败的激励机制,营造反腐倡廉的社会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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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学通
-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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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理论上说,腐败伤害最多的是人民利益,这一关键如果不被人民群众完全认识清楚,则在反腐败中充分体现“人民主体论”很难实现。“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所以要形成依靠人民群众反腐败的格局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完善的机制让反腐败制度顺畅运行,反腐败目的才能达到。必须构建反腐败与人民群众利益关联机制,构建群众参与反腐败的途径保障机制,建立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反腐败有效性的机制,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反腐败的激励机制,营造反腐倡廉的社会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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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学通
-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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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理论上说,腐败伤害最多的是人民利益,这一关键如果不被人民群众完全认识清楚,则在反腐败中充分体现“人民主体论”很难实现。“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所以要形成依靠人民群众反腐败的格局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完善的机制让反腐败制度顺畅运行,反腐败目的才能达到。必须构建反腐败与人民群众利益关联机制,构建群众参与反腐败的途径保障机制,建立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反腐败有效性的机制,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反腐败的激励机制,营造反腐倡廉的社会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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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
-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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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理论界一般认为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通过对有关文献的深入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共同纲领》本质上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建国纲领,它充分体现了新中国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社会。1937年8月,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明确地指出:“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了变化,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发生变化。”由此可见,真正规定事物的性质的,是“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就是“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的矛盾,这个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起主导作用的方面。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已经开始进入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共同纲领》又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大宪章,“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实现的各方面的基本政策”,并且“这个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决地执行了”。根据薄一波同志的论述,不难获知,《共同纲领》实际上更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建国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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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
-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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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理论界一般认为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通过对有关文献的深入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共同纲领》本质上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建国纲领,它充分体现了新中国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社会。1937年8月,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明确地指出:“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了变化,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发生变化。”由此可见,真正规定事物的性质的,是“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就是“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的矛盾,这个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起主导作用的方面。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已经开始进入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共同纲领》又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大宪章,“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实现的各方面的基本政策”,并且“这个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决地执行了”。根据薄一波同志的论述,不难获知,《共同纲领》实际上更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建国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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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
-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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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理论界一般认为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通过对有关文献的深入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共同纲领》本质上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建国纲领,它充分体现了新中国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社会。1937年8月,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明确地指出:“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了变化,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发生变化。”由此可见,真正规定事物的性质的,是“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就是“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的矛盾,这个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起主导作用的方面。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已经开始进入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共同纲领》又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大宪章,“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实现的各方面的基本政策”,并且“这个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决地执行了”。根据薄一波同志的论述,不难获知,《共同纲领》实际上更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建国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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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
-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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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理论界一般认为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通过对有关文献的深入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共同纲领》本质上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建国纲领,它充分体现了新中国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社会。1937年8月,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明确地指出:“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了变化,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发生变化。”由此可见,真正规定事物的性质的,是“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就是“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的矛盾,这个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起主导作用的方面。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已经开始进入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共同纲领》又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大宪章,“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实现的各方面的基本政策”,并且“这个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决地执行了”。根据薄一波同志的论述,不难获知,《共同纲领》实际上更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建国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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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
-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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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理论界一般认为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通过对有关文献的深入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共同纲领》本质上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建国纲领,它充分体现了新中国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社会。1937年8月,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明确地指出:“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了变化,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发生变化。”由此可见,真正规定事物的性质的,是“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就是“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的矛盾,这个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起主导作用的方面。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已经开始进入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共同纲领》又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大宪章,“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实现的各方面的基本政策”,并且“这个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决地执行了”。根据薄一波同志的论述,不难获知,《共同纲领》实际上更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建国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