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选择
程序选择的相关文献在1998年到2022年内共计13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54321篇;相关期刊59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中华预防医学会第25次全国医院感染学术年会暨第12届上海国际医院感染控制论坛(SIFI2016)联合会议等;程序选择的相关文献由200位作者贡献,包括A·查图维迪、张强、A·于尔根斯等。
程序选择—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54321篇
占比:99.95%
总计:154395篇
程序选择
-研究学者
- A·查图维迪
- 张强
- A·于尔根斯
- B·M·樽舍姆
- C·布罗伊恩利希
- C·蒂尔克
- D·R·舒迈尔
- E·J·潘肯
- F·普罗布斯特
- F·曼迪卡
- G·C·莫尔纳
- G·拉图
- H·绍布
- I·舒尔策
- J·L·孔波
- J·克林
- M·T·拉扎瑞维茨
- M·格莱纳
- P·维德曼
- S·泽米勒
- S·达尼
- S·马勒霍斯拉维
- T·J·丹尼森
- W·F·凯黙瑞尔
- W·F·卡艾默乐
- X·沙图瓦尔
- 塞达·奥格伦吉·梅米奇
- 孟健
- 小鹤俊幸
- 弗拉迪米尔·斯克洛弗斯基
- 徐晨珂
- 托马斯·比奥特
- 李俊
- 李闻
- 李鸿鹏
- 格克汗·梅米奇
- 比尔·曼焦内-史密斯
- 王武军
- 祝丰年
- 菅谷俊二
- 蔡云
- 谢金玲
- 赵长见
- 连荣刚
- 钟炎培
- 陆岩
- 齐藤宏
- D·P·西蒙斯
- K·H·弗里林克
- M·H·费伯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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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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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加,所以在提出繁简分流制度的背景下,完善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运用尤为重要,本文主要探索民事简易程序构建背景,发现简易程序在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在诉讼程序中将简易程序与繁简分流的机制相融合,并针对性地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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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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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破除通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高空抛物行为而引起的“罪不配罚”的弊端及司法适用混乱之难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实现了刑法规制的规范性。法律规定的转变必然会引起适用上的疑虑,需要从理论层面拨疑除虑,结合该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的设置与转变,探寻其立法目的,从实体及程序两个向度思考该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处理路径,为司法实践规范适用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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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峰;
王飞;
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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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主导责任,如何理解主导责任,如何通过检察官落实主导责任,笔者对此进行探讨。一、准确把握主导责任之内涵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主导责任,主要表现为证明活动的主导、程序选择的主导,以及积极主动地对刑事诉讼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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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宏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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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犯罪治理程序的一次重要变革.作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具体诉讼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置于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之下予以整体性考量.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仅具有实体法上的量刑减让功能,同时还肩负着构建多层次刑事审判体系、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分流的重要程序法功能.因此,有关认罪认罚的法律激励机制,应当兼顾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面向.其中,在程序层面,应当以构建积极有效的轻罪治理程序为导向,根据轻微犯罪案件的特点建立必要的程序性激励机制.在实体层面,稳定的量刑预期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重要激励机制.为此,立法者对量刑权配置进行了实质性调整.但是,总体而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推动轻罪案件的程序分流还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因而还难以催生轻罪治理程序的根本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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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珂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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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私益的对抗和冲突,民事纠纷的产生不可避免,但法治社会必须合理地解决纠纷才能良性运转和向前发展.我国立法上已存在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民事解纷程序,但各个程序之间尚缺乏有效的衔接.在我国多元民事解纷机制的构建中,应当建立并加强解决民事纠纷程序之间的衔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释放当事人自主解决民事纠纷的空间,使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地运行起来,最终形成一个功能上有效互补、程序上合理衔接的有效解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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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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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博弈论作为人类理性选择模式的一般性理论,对于研究方法匮乏的法学具有方法论价值,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也具有描述和预测功能,可为当事人程序选择和诉讼机制的完善提供数理依据。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程序选择中具有对立性、互动性、策略性及个人理性特点,使得程序选择行为与博弈行为具备了对称关系。程序选择博弈主要有策略型博弈与展开型博弈两种类型,前者强调当事人选择优势策略或剔除劣势策略,如果没有上述两者就要寻找均衡;后者强调当事人如何轮流出招,交替推动诉讼程序向前发展。根据当事人掌握诉讼信息的程度,诉讼前期属于不完美信息博弈,随着诉讼的进行,后期诉讼则属于完全信息博弈,当事人对诉讼信息的掌握程度决定着程序博弈的结果。在这方面,“贝叶斯定理”可揭示当事人获取新的诉讼信息与更新诉讼信念之间的关系,诉讼信息披露对于程序选择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传统上,诉讼是一种零和且非合作的博弈,如何使当事人的程序博弈的结果趋于和谐,是程序选择博弈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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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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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保障被害人权益充分救济的法律效果为前提,以民刑分立为原则运用多重法律关系救济方法,赋予被害人合理的诉讼程序选择权,最大限度地用尽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最终实现诉讼风险分担、挽回财产损失的目的.民刑交叉案件应遵循分别受理、分别审理原则,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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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锐;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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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各取所需、不涉及道德评价的“交易”,认罪认罚从宽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被追诉人合道德行为的“奖励”.前者的检察官是内驱动力过强的交易受益者,后者的检察官是内驱动力不足的奖励提议者.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就要使检察官也成为协商的受益者,但同时也要防范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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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伟
- 《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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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此项制度的目的是给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我国的几种不起诉制度中,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最为接近.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学者对于两者之间在适用罪名、对象、内容、方式上的区分较为模糊,对于二者在实践中的选择顺序问题也未深入涉及.因此,对二者作出详细的界分和程序选择衡量显得尤为重要.明晰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之间的界分,是理论上厘清二者概念的需要,也是规范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通过本文的分析,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与相同点,也有制度设计和立法宗旨上的根本区别。附条件不起诉是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首先确立此项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因此,在两种制度之间建立恰当的选择机制,才能更好的发挥制度优势,将“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真正落到实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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