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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14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0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31篇;相关期刊105种,包括法学、法学论坛、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图书馆2008年学术年会、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给付义务的相关文献由142位作者贡献,包括刘耀辉、曹艳林、龚向和等。

给付义务—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0 占比:80.00%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2.29%

专利文献>

论文:31 占比:17.71%

总计:175篇

给付义务—发文趋势图

给付义务

-研究学者

  • 刘耀辉
  • 曹艳林
  • 龚向和
  • 侯猛
  • 刘宝宝
  • 王菊英
  • 菅从进
  • 贾庆余
  • 陈渝
  • 韩世远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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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祁占勇
    • 摘要: 公民终身学习权是指公民终生都应享有学习并能自由支配其学习过程的权利,具有奠基性、发展性、全面性的特性。公民终身学习权作为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一项需要国家施以保障的权利,国家义务是保障公民终身学习权的根本所在,公民终身学习权的实现依赖于国家通过履行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来保障。国家尊重义务是指国家应当尊重公民选择学习类型、学习方式、学习内容的自由权利。国家保护义务是指国家应当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保障公民终身学习权。国家给付义务是指国家从物质、服务、制度等方面为公民实现终身学习权提供相应保障。
    • 张奥; 宋凡
    • 摘要: 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存在明显的“重权利,轻义务”问题。为了推进体育权的实现,在研究范式上应从“权利思维”转向“义务思维”。体育权的实现依靠的是国家义务而非国家权力,国家义务是实现体育权的直接保障与根本保障,且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内容体系上,体育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包含了尊重、保护与给付三个层次。尊重义务要求国家不得妨害公民体育自由权行使;给付义务要求国家应在物质、服务与制度方面为公民体育权的实现创造条件;保护义务则要求当非国家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公民体育权时,国家应及时制止并排除妨害。国家违反体育权实现义务应当具有可诉性,其中,违反尊重义务具有完全可诉性,违反保护义务具有部分可诉性,违反给付义务只具备最低限度可诉性。
    • 张世举
    • 摘要: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地方国家档案馆治理活动,实现移交事项、储备事项、给用事项的法定,是提升治理效能之需。既要关切由公法义务转化来的职权,又要行使法律法规授权,还要把经验法制化。想形成地方国家档案事务领域法治保障体系,要扭住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这个关键。
    • 谢鸿飞
    • 摘要: 民法学很少讨论国家。但民法的运行从来离不开国家的支撑。民法已无法封闭自治,而必须通过内设、引致、转介等方式,将国家引入民法,并依循民法的内在体系评价国家进入后的法律效果。此时,私法中立更难以坚持。在《民法典》的文本中,"国家"到底是何种形象?《民法典》中作为保护者的"国家"在宪法上,保护义务可分为两种类型三个层次。一是消极义务,对应于基本权防御国家干预和侵害的功能。二是积极义务,分为两个层次:保护义务、给付义务
    • 荆媛媛
    • 摘要: 【裁判要旨】违约金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不同于合同义务本身。合同义务属于第一次的给付义务,该义务不履行便转化为违约责任,因而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的转化形态,它是原合同义务的变形或者是原合同义务的延伸,二者具有同一性。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违约责任。主张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违约责任成立之曰,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摘要: 7月26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介绍,《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走私大米、玉米、食糖等农产品犯罪行为,持续推进惩治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伪劣农资犯罪行为。《意见》明确,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配合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涉及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的生效裁判和行政处罚决定中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力度。要切实实施民法典,依法审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案件,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动家庭农场培育和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助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 张玉明
    • 摘要: “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义务”是不动产登记的自然延伸,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案由选择错乱、诉讼请求错乱、义务混乱等问题。若任这些问题存在和发展,恐影响民法研究的社会意义和司法公信。应运用物债区分理论厘清“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义务”的性质,并与义务动态化区分理论交相呼应,提出动态系统论的设想:区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和非物权登记生效主义的动态化,在登记生效主义的模式下,应将“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义务”确定为给付义务;在非登记生效主义下,则应进行目的程式考量,在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之间进行动态转换。
  • 8. 老年人健康权理论逻辑及实现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CSTPCD
    • 何燕华
    • 摘要: 我国公民健康权近几年受到广泛关注.但老年人健康权在我国健康权规范体系中处于边缘化地位.自由权向社会权转移是老年人健康权源起的理论基础,全球老龄化社会治理使健康成为核心要素,国际人权行动的推动为国家保障老年人健康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契机.老年人健康权规范内涵应关注国际上业已形成的经验表达,还应了解其强调积极面向的复合权利属性,才能清晰地展现老年人健康权国家义务的复合形态.在基本权利功能体系理论下,老年人健康权义务体系包括基于防御权功能的国家尊重义务、基于受益权功能的国家给付义务、基于客观价值秩序功能的国家保护义务.我国老年人健康权的实现首先应在公民健康权立法中加强老年人专项立法,在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立法中强调老年人健康权内涵,同时通过构建“医养结合”的综合性的卫生保健制度保证国家的给付义务,通过完善老年人健康权司法救济保障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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