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恶性
主观恶性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3篇、专利文献2692篇;相关期刊129种,包括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犯罪研究、法学等;
主观恶性的相关文献由203位作者贡献,包括冯文杰、李永升、宋伟卫等。
主观恶性
-研究学者
- 冯文杰
- 李永升
- 宋伟卫
- 张寒玉
- 曾粤兴
- 杨泽虹
- 王军
- 石魏
- 詹红星
- 邓姝婷
- 钱飞
- 闫雨
- 陈和华
- 高正旭
- 高浩
- 万学斌
- 仲伟丽
- 任海新
- 何改妍
- 何文强
- 余帆1
- 余欣喜
- 佟丽华
- 侯天柱
- 倚鸿
- 储槐植
- 兰世民
- 兰家丽
- 兵临
- 冀天福
- 冯莉莉
- 冯钟鸣
- 刘信波
- 刘永宏
- 刘海侠
- 刘红
- 刘迪
- 刘道朋
- 卢建平
- 叶倩
- 叶向东
- 叶良芳
- 吕娟
- 吕琳
- 吴小军
- 吴昊
- 吴金明
- 周军
- 周如意
- 周玉文
-
-
唐晓梅
-
-
摘要:
通过观察和审视美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出中国当前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忽视对主观恶性的评价、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刻板僵化,以及赔偿的上限倍数过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可以从构建以主观恶性为标准的惩罚性赔偿主体确定制度、建立基于损失补偿原则的弹性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制度和设置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上限等方面,对中国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优化与构建。
-
-
刘海侠
-
-
摘要:
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认定和适用,目前在刑法中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就被害人过错相对减轻加害人处罚已成为普遍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故意伤害罪中就案件起因、手段、主观恶性、后果等情节确定量刑起点,调节刑罚量的规定。
-
-
蒋筱熙;
张苏柳
-
-
摘要:
应对专利批量诉讼时,应在坚持严格保护的同时,坚持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区分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和创新程度,使权利人所获赔偿与其权利的创新程度和侵权人的侵权代价及其主观恶性和危害性相适应。法院在查明事实、适用合法来源抗辩标准和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及审理模式上应充分发挥职能,同时加强与电商平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合作,促进源头治理和推动创新驱动、产业升级。
-
-
杨理达;
杨奇
-
-
摘要:
“该公司在前期建设过程中,因规划不合理等原因,在平整场地、修建厂区公路过程中超过审批红线占用林地,但主观恶性不大、论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开展补植复绿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可以对其不予起诉。”3月11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工商联工作人员等十余人来到盛家坝镇龙洞河村枫香河组,实地查看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涉案企业开展补植复绿情况,并在现场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
-
曹后军
-
-
摘要:
【案情】某公司2020年对在职职工违法违纪核查的专项行动中接到举报,称职工梁某曾于2015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经调查得知,2015年6月,梁某因酒后划伤他人汽车被刑事拘留,继而被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梁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未到岗期间,梁某通过家属相继递交带薪年休假、病假申请并获批准,成功隐瞒了被拘留、逮捕无法正常到岗的事实。该公司现欲以梁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梁某则认为,其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
-
-
吴小军;
魏炜
-
-
摘要:
【裁判要旨】被害人过错作为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因素之一,属于酌定从轻情节。在实体层面,认定被害人过错需结合不法性(不道德性)、单方主动性、因果关联性、当场性等特征进行综合判断,尤其注意区分被害人过错与事出有因。在程序层面,被害人过错作为一项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对其不宜机械适用严格证明的方式,在证据提出和调查方式上应依照刑事证据规则,采取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
-
张玉琢
-
-
摘要: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引发广泛社会关注。为厘清责任边界,发挥法律震慑作用,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下称“最高法意见”)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话题,根据主观恶性和损害后果,对于高空抛物加害人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作出了明确规定。
-
-
兰世民;
楼柯柯
-
-
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定性,应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对照法律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公共交通工具的行驶速度、通行路段情况、妨害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等因素,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再犯罪可能性等,全面判断认定,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较好地兼顾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
董亚楠;
王辉
-
-
摘要:
【裁判要旨】判断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构成,第一层面是对公共场所的判断,即实施犯罪的场所必须在行为之前已经足以被认定具有公共性特征。而第二层面的审查,要看行为人是否系当众犯罪,还要结合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对公共秩序的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方面综合判断,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