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信用
资产信用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3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9篇、专利文献12046篇;相关期刊107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资产信用的相关文献由142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淮、刘广、刘英泽等。
资产信用—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2046篇
占比:98.94%
总计:12175篇
资产信用
-研究学者
- 陈淮
- 刘广
- 刘英泽
- 施新华
- 沈娜
- 田玉敏
- 陈秀云
- 黄思奇
- 丁娟娟
- 乔茜
- 乔露冰
- 于定勇
- 代晨
- 伍健
- 伍嘉慧
- 何永祺
- 侯永兰
- 关学东
- 刘京卫
- 刘奎
- 刘孟芹
- 刘昌硕
- 刘焕礼
- 刘青
- 卜兆刚
- 叶敏
- 吴优
- 吴佳
- 吴冬兴
- 吴冰清
- 吴晓阳
- 吴瑶
- 周于力
- 周凤1
- 周宇
- 喻敏
- 夏创乾
- 夏龙飞
- 孙乃玮
- 孙娜
- 孙婷婷
- 孙建平
- 孙本明
- 孟维生
- 宋洋
- 官本仁
- 崔媛媛
- 左传卫
- 左传卫12
- 康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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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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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2013年《公司法》)做了修改。该法修改以后,尽管商事交易资本不实行为在数量上有所降低、行为样态有所改变,但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仍存在大量资本不实行为。对于资本不实行为,公司法手段和行政法手段均不能有效地予以规制。资本信用作为公司整体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并未消失,且资本不实行为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资本不实行为的刑法规制,虚报注册资本罪侧重保护行政审查的立法模式不够合理,应予以废除,并将未完全交付货币、实物的行为类型纳入虚假出资罪进行处理;虚假出资罪的拒不缴纳行为,在定罪前应经过行政催缴程序,以促进立法目的的实现;公司成立后,股东投入的股本仍具有资本属性,抽逃出资罪的立法规定和罪名表述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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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妍;
李裕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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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债权人保护背后折射出的是公司的信用问题。信用的演进背景与具体形态,大致经历了一个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从关系到制度、从身份到契约、从人格信任到系统信任的流变过程。在公司法领域,长久以来,资本信用命题取得了支配性理论话语地位,众多公司制度的具体展开皆以此为滥觞。然而,这一命题却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抵牾、规范与现实上的错位,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并无建树,有必要予以重新审视。为此,通过对信用的源流进行考察,对资本信用命题祛魅和反思,进而构建起基于信用观的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新路向:通过公司治理机制来维护信用,通过出资机制来彰显信用,通过信息公示机制来披露信用,通过契约机制来约束信用,通过保险机制来担保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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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焕礼;
夏创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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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普遍存在过于依赖主体信用或主体增信、弱化资产信用的现象.本文从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和内在逻辑出发,探讨了利用金融科技增加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状况透明度,缓解投资者对资产信用疑虑的多种方式,以期推动主体信用水平较低的企业能将优质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实现融资,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回归资产信用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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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冬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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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资本认缴制改革催生了以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为中心的实践纠纷.围绕着股东出资期限约定的效力构造,实务和理论在通说层面展开了胶着对决.强化出资期限约定效力的实践通说,不仅会带来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的弊病,也会严重限制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否认出资期限约定对外效力的理论通说,则会回归资本信用的固有弊端,构成对资本认缴制改革的目的悖反.在法教义学层面,经由法律解释规则和法律续造规则的指引,以公司资产信用为支点,应认可出资期限约定的内外效力结构,但是须赋予公司董事会催缴出资的相应职责,并辅之针对相关股东的限权、失权规则,实现公司经营管理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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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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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法学》二〇二一年二期,二三〇〇〇字改造公司的信用基础:从“物”到“契约”再到“人”(一)“物的信用”时期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物的效用,无论是重视“资本信用”,还是“资产信用”,都是一种物的信用范畴。因此,公司法致力于规定股东出资财产的类别,致力于股东出资的评估、验资、实际缴纳到位,致力于关于公司资本变动的各种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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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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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遵循"资本三原则",将资本信用固化为公司债权人保护之基.长期的实践证明制度的预期效果较差,无谓地加大了公司设立的筹资压力,影响资本运作效率,最终抑制资本创富功能的实现.新一轮《公司法》修订的资本制度改革,要以激励投资创业、降低公司设立成本、平衡各方利益的规则体系之构建为导向.资本制度的重心在于资本发行与公司分配环节,前者的改革应围绕股份公司的授权资本发行制展开,同时辅以相适应的认缴制,后者的核心是引入"清偿能力"测试标准,以解决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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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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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颁布实施的新《公司法》在秉承资产信用理念的前提下,取消了传统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标准与实缴要求等内容.该法律法规的实施废除了以往由资本决定企业信用、阻碍公司有序发展的各种不合理制度,实现了全方位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目的.随着经济新常态的来临,我国相关部门针对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所以,加强公司资产信用改革背景下债权人保护立法研究的力度,才能推动我国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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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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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系统性的法律配置与文化支撑。与认缴制改革紧密相关的配套理念与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实缴出资额公示制度的重构;二是信用是公司对外交易往来与承担责任的基础,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对公司信用的判断与维持同等重要;三是股东出资契约兼具组织性,致使相应的法律规制需要公司法与合同法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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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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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注册资本的改革使注册公司从资本信用过渡到资产信用.但在资产信用下,公司股东约定的认缴出资期限,是否意味着不到实缴期限就不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存在除破产和公司人格否认以外的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情形?本文从分析公司注册改革的理念入手、结合目前司法实务操作对债权人起诉公司及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要求公司及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时,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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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心茹;
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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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无面额股制度理论得到了世界普遍认可的背景下,我国对于无面额股也有实践上的需要,包括破除禁止低于票面价值发行规则造成的融资障碍、便利公司的股权架构、推动我国对企业信用观念的转变.我国应当通过强制性规定引入无面额股,以统一的资本账户取代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账户,同时通过合理的定价机制解决无面额股可能带来的稀释股东股权行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