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9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2篇、专利文献556篇;相关期刊126种,包括江淮法治、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等;
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文献由175位作者贡献,包括樊英、冯亮、小宜等。
连带赔偿责任
-研究学者
- 樊英
- 冯亮
- 小宜
- 廖望
- 张卫英
- 李德勇
- 潘家永
- 陈晶兰
- 一溪
- 丁洁琳
- 严学锋
- 付建国
- 任九岱
- 何能高
- 何贵才
- 傅沙沙
- 凯杰
- 刘三明
- 刘业林
- 刘兵辉
- 刘晓原
- 刘栋
- 刘琦琦
- 刘立刚
- 刘胜娟
- 包乾风
- 卞亚峰
- 卫佳铭
- 同仁
- 向春华1 郭建标2
- 吴亮亮
- 吴勇奇
- 周成
- 周振
- 唐国标
- 唐旭阳
- 唐晓雪
- 夏艳清
- 姚建军
- 姜海清
- 子君
- 孔一颖
- 孙加奎
- 孙澄生
- 孙美
- 孟德荣
- 尚庆彩1
- 屠本俊
- 岳亦雷
- 应乐盈
-
-
赵建航
-
-
摘要:
长期以来,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专业人士青睐的职务。但新《证券法》确立证券集体诉讼机制之后,上市公司出现相关问题时,独立董事甚至会承担上亿元连带赔偿责任,引发了资本市场独立董事“辞职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东,应当如何有效应对?
-
-
任九岱
-
-
摘要:
复合型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数量多、分歧大,而裁判分歧主要集中于定作人承担的究竟是连带赔偿责任抑或按份过错责任。这两种侵权责任承担模式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主要源自对该用工关系结构中“共同过失”的认定。通过从行为激励的视角对这两种侵权责任模式进行比较,以及对我国台湾地区职业灾害连带补偿模式的分析,不难发现按份过错模式是目前更优的制度选择,由此应对“共同过失”的认定采取一种较为严格的标准,以限制复合型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
-
-
沈利刚
-
-
摘要:
一、引言2021年11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法院判决书显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因重大执业过失承担24.59亿元连带赔偿责任,康美药业事件给中国资本市场造成极为恶劣影响,注册会计师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第一道防线被轻易攻破,不仅标志签字会计师个人职业生涯终结,同时也直接面临个人破产风险,其所在单位正中珠江也面临因承担巨额连带赔偿责任而倒下的风险。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鉴证及其他专业服务,在资本市场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财务造假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
-
潘家永
-
-
摘要:
你好:我公司与李某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1月,公司拟引进新设备,遂派李某等3人外出培训,并签订5年服务期协议。正在新设备调试的关键阶段,李某因拿到一家外企聘用其为副总经理的通知书,便立刻离职并去该外企就职。公司派人前去交涉,该外企声称自己并非故意录用李某。而我公司因李某跳槽及违反服务期协议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请问,我公司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时可以追究该外企的相关责任吗?
-
-
张锦
-
-
摘要:
一、“五洋建设案件”情况及裁判观点(一)案件情况“五洋建设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公募债券发行过程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是否未尽责履职,是否应视情节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其中,原告主张判令包括承销机构在内的六被告对债券本息及相关利息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而在众多被告中,德邦证券作为债券的承销机构围绕以下诸方面展开辩解: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存在过错;应履行一般注意义务,非其专业判断事项;已做风险提示;与债券最终未能兑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存在高风险投机行为,其自身存在过错等。
-
-
-
-
摘要:
问:近期,我单位拟招聘一名新员工,但是在办理入职手续时,该员工却无法提交离职证明。请问:对于不能提供离职证明的员工,我们单位还能招用吗?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离职证明的作用在于证明拟招用员工已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
-
毛海波;
陆俊伟
-
-
摘要:
案情简介A公司(发包方)、C公司(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因A公司余款未付,C公司起诉A公司支付余款,生效判决支持C公司诉请。A公司以工期逾期为由另案起诉C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B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以下简称“诉责险”)保单保函,后A公司撤诉。C公司遂以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为由起诉A公司、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唐晓雪
-
-
摘要:
秉持专业主义,加强违法惩戒力度,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以"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为例,提出既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全程监管,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职尽责, 也要合理确定其履职边界及责任边界,审慎界定其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确保权责相当。
-
-
泰奇
-
-
摘要:
目前上市公司法人机关成员(董监高)的行为,都被看作是公司法人的行为,但虚假陈述最主要的责任人应是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这些人员才是虚假陈述"首恶"。因此,虚假陈述一旦发生,要全力追究这些主体的赔偿责任在前段个别案件中,法院判决相关中介机构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监会表示充分尊重,认为这是法院根据个案事实依法作出的司法判决;未来将进一步厘清各主体责任边界,同时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等。
-
-
卫佳铭
-
-
摘要:
3月17日,媒体报道了发生在河南邓州的这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有网友评论,王某岩自己也是受害者,他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也有评论称,王某岩骑电瓶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南邓州44岁男子王某岩骑电瓶车在路上行驶时被一根脱落的光缆线绊倒,这根光缆线随即绊倒另一推着人力三轮车的老太徐某华。后来,交警认定王某岩未安全行车,承担该交通事故全责;法院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