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赔偿
限额赔偿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9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交通运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7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63篇;相关期刊76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等;限额赔偿的相关文献由110位作者贡献,包括汪东丽、田晴、袁涌等。
限额赔偿
-研究学者
- 汪东丽
- 田晴
- 袁涌
- 何柳
- 张在范
- 李云峰
- 杨立新
- 沈曙铭
- 王玉荣
- 王立争
- 胡艳香
- 郭红敏
- 亦云
- 何敏芳
- 何炼红
- 何际民
- 佟琼
- 冯双
- 刘子锋
- 刘志慧
- 刘瑞全
- 刘鑫
- 史俊杰
- 史奇奇
- 吴建端
- 周勤
- 周榕
- 周菊
- 姜柏生
- 孙林
- 孙良国
- 孟繁超
- 宋儒亮
- 尹欣
- 廉安然
- 廖浪
- 张家勇
- 张玲
- 张芳琳
- 徐利
- 曹培杰
- 曾竹
- 曾跃萍
- 朱效娅
- 朱柱敏
- 朱海鹃
- 李博
- 李宗瑜
- 李小琴
- 李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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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开亮;
陈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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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事关我国铁路旅客的人身保障与铁路运输企业的健康发展,《民法典》的实施为重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提供了民事基本法的立法“接口”。重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应以《民法典》为顶层设计,采取“特别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模式,明确“限额赔偿”的适用主体与适用范围;综合考虑我国立法教训以及域外立法经验,确定“责任限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人身保险制度及人身损害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保障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平衡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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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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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快递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是快递行业中长期遵循的行业惯例,当其符合格式条款的法律要求,且遵循了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自愿原则时,只要不悖于其他更值得考量的原则,那么就应当认定该条款是有效的。认定该条款有效并不一定违反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同时快递行业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并不足以成为必要理由而否定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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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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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保价快递丢失是否要根据货物真实价值承担全部损失,是一个有争议的实践问题,更是一个需要进行深入理性分析的理论问题.在基础观念上,此问题需要以反歧视和平等对待为观念前设.从规范意义上,限额赔偿责任既符合信息逻辑,也符合法律设计逻辑.前者主要包括:快递服务合同的定价与快递物品实际价值并不相关,限额赔偿符合分层预防实践,避免寄件人的投机.后者主要包括:寄件人是快递物品价值几乎零成本的信息知悉者,也是可通过不同方式以最低成本避免可能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即使保价也适用于全额赔偿的观点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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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培;
豆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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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铁路行业快速发展,铁路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基于若干铁路运输典型案例分析,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存在"同命不同价""同案异判"的现象,形式上是因现有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能否适用于违约责任规定不清、限额赔偿制度阙如,实质上却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制度性利益配置失衡.利益均衡是现代法治与社会治理之核心价值并被实践.因违约而导致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在契合社会经济发展基础上,应充分考虑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的利益均衡,尤其对相对弱者权利之保障.是故,基于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重构的基础,其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对其适用范围作出适当限制.同时,应在铁路法中确立并确定合理的限额赔偿标准,既保障司法实践于法有据、裁判规范,亦有效实现合同双方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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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争;
田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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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废止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规定后,相关铁路运输法的调整亦未对该部分作出重新规定.而限额赔偿作为严格责任的缓和,在国内其他高风险运输行业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仍广泛适用,并在平衡受害者利益与维护公共铁路运输事业发展上发挥着积极作用.根据废止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原因及铁路运输行业发展的现状,重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未来《铁路法》的修订应引入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并充分考虑受害者的权益救济,建立健全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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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争;
田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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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废止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的规定后,相关铁路运输法的调整亦未对该部分作出重新规定。而限额赔偿作为严格责任的缓和,在国内其他高风险运输行业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仍广泛适用,并在平衡受害者利益与维护公共铁路运输事业发展上发挥着积极作用。根据废止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的原因及铁路运输行业发展的现状,重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未来《铁路法》的修订应引入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并充分考虑受害者的权益救济,建立健全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