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其相关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相应的金融市场也在进一步开放,在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民间的各种集资行为也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变得十分活跃,因此,出现了许多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等各类案件,本文着重分析的就是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典型罪名之一更是频繁多发,但是关于此罪名之定性却依旧是艰难复杂,在确定涉嫌人员主观方面内容上尤其困难,简言之,对非法占有目的难以明确下结论,学术界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给出一个统一明确地标准,因此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一下详细的梳理与解释,为进一步规范现有的认定方法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笔者从以下三个部分对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此罪主观方面的内涵,主要从它“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主要从集资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国内外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理论探索、“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机能与价值三个方面来讲述,明确了非法占有目的的真正内涵,以便下文进行更为详细的论述.第二部分主要对中国在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现状上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并指出了中国当前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现状的问题所在,其中结合吴英案件的处理进一步印证这些矛盾,于此同时就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基本原则与方法并结合其他学者的观点看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坚持现行通说原则即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原则的同时也表明了笔者自己的看法.第三部分也就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就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在司法实际中确定集资诈骗罪所遇到的最困惑之处也是最重要之处就是如何给非法占有目的下结论,即主要是有关此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