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文献在2007年到2022年内共计1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1篇、专利文献496849篇;相关期刊80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求索等;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文献由108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太刚、刘灵辉、杨立新等。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1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496849 占比:99.98%

总计:496950篇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发文趋势图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研究学者

  • 刘太刚
  • 刘灵辉
  • 杨立新
  • 严金明
  • 刘慧玉
  • 吴九兴
  • 孙良国
  • 庞伟伟
  • 张彭文蕙
  • 欧阳亦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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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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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娜
    • 摘要: 自从我国实施土地公有制以来,国家相继颁布了若干条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缺乏实践性,导致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最具有争议的续期费用问题。实践中接二连三地出现到期案件,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问题。本文以温州、青岛等典型地区为例,从法律和实践两个层面来就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有偿性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未来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 王晨玥
    • 摘要: 由于《民法典》出台之前的立法空白,各学者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方式一直争议不休,主要有有偿和无偿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对法条中的“自动续期”通过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产生不同的理解,也对哪种方式才符合我国土地公有制,并且符合居民的需求有着不同的见解。《民法典》第359条用的表述依旧是自动续期,但规定续期费用“缴纳或者减免”。由此可见,立法目前更偏向于有偿续期,但是有偿、无偿两方争议已久,若完全倾向于支持有偿的一方,会让持有无偿观点的人一时难以接受。为了既缓解居民的抵触情绪,又综合两种观点的优点,采取一定方式进行附条件有偿续期更符合现状。
    • 廖嘉诚
    • 摘要: “自动”并不与“无偿”挂钩,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兼顾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公正,优化土地的分配与使用效率,《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有偿续期具有合理性,但权利续期的具体路径有待进一步细化。若居民未放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应默认自动续期。对于续期费用,不宜延续出让金标准,应采取最低居住面积加超额累进的标准。对于续期期限及次数,应由业主大会在建筑物安全使用年限内共同决议。
    • 刘灵辉; 王琢
    • 摘要: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是我国土地公有制下的一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问题,基于城市土地国有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地方财政收入可持续性的实际需要等原因,研究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应当实行有偿续期.然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有偿续期会涉及到一些关键要素的界定,诸如有无免费续期面积、是否采取超面积加成征收的惩罚措施、续期费用缴纳标准、续期费用缴纳方式等,这些关键要素的确定在制度上的不确定性势必会对住宅拥有者的福利产生或轻或重的影响.基于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从个人权利、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心理活动这四项功能性活动,深刻剖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有偿续期对住宅拥有者福利影响的维度,据此,从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后享有的各项权利、科学制定续期缴费标准测算方案、合理划分土地出让期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值收益、加强续期制度顶层设计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
    • 陈越鹏
    • 摘要: 《民法典》中,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条款主要由自动续期和续期收费两项规则构成,并通过委任性规范将续期费用的缴纳、减免暂时搁置,有待后续立法予以衔接.有偿续期呼之欲出,权利人在是否续期上的意思自治不应被忽略.续期条款的适用应以权利人未放弃续期为消极要件,期限延展后其负有支付续期费用义务.同时,应从目的解释角度适当突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约束,明确续期主体为单个住宅所有权人.在充分保障城市居民基本住房利益的基础上,续期主体拒绝续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政府可通过适当方式取得住宅所有权;续期主体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的,续期费用之债不能当然限制房产处分,可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欠费而终止或启动强制履行措施.
    • 赵子诚
    • 摘要: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在温州、青岛、深圳三地的实践,反映出该规则在续期费用、续期期限、续期程序方面一直存在争议.这三大争议的解决,需在坚持土地利用方面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续期过程平衡公权与私权原则的基础上,明确续期费用通过"土地基准地价×费用比率"这一公式进行计算;续期期限以房屋剩余安全使用年限为依据;重新签订合同和登记皆为续期程序的必备环节等方面具体构建民法典时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以确保该规则在今后能够合理、有效地实施.
    • 李智文
    • 摘要: 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怎样续期是现阶段学术界与法实务界急切关注的问题,《民法典》物权编三百五十九条针对该问题做出规定,但依然存在相应问题.文章从《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与《民法典》物权编第359条出发进行前后对比,分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 张彭文蕙
    • 摘要: 《民法典》第359条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的规定做了补充,这一制度对于人民的生存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的规定还较为笼统,因此应该对其进行细化并作出进一步解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制度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其适用对象仅限于居住目的的土地使用权,但对居住目的的判断标准难以确定,因此该制度的适用应当设立个人保障面积标准,以保障续期制度的公平性.此外,还应当通过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让自动续期制度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实践.
    • 张彭文蕙
    • 摘要: 《民法典》第359条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的规定做了补充,这一制度对于人民的生存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的规定还较为笼统,因此应该对其进行细化并作出进一步解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制度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其适用对象仅限于居住目的的土地使用权,但对居住目的的判断标准难以确定,因此该制度的适用应当设立个人保障面积标准,以保障续期制度的公平性。此外,还应当通过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让自动续期制度能够更好地适用于实践。
    • 姜海颖
    • 摘要: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应当缴纳费用,宜采用带象征性收费续期面积的超额累进缴费标准,对于非70年的使用权先续期至70年,此外,应额外缴纳一定费用.同时,续期条件还应当包括原使用权人愿意续期,房屋存在,房屋性质为住宅,存在土地使用权人,以及符合公共利益.对于满足续期条件的使用权人,其成功续期后的期限和次数如何规定,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原70年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期限以房屋剩余寿命为准,最高不得超过70年,续期可以多次.二是对于原非70年的使用权,在70年内可有两次续期机会,单次不得少于20年.除此之外,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抛弃续期利益的自由,也有未达客观续期条件的可能,应分别设计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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