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的相关文献在2003年到2022年内共计11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4篇、专利文献15253篇;相关期刊45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国工人、工会信息等;
停工留薪期的相关文献由65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业林、本刊编辑部、方芳等。
停工留薪期—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5253篇
占比:99.26%
总计:15367篇
停工留薪期
-研究学者
- 刘业林
- 本刊编辑部
- 方芳
- 曲言
- 王雪梅
- 肖盛辉
- 薛思媛
- 谭蜜蜜
- 京夫
- 付奉义
- 付红兵
- 伊然
- 何慕
- 兰超
- 冯清荣
- 刘桂艳
- 刘维
- 叶桂珍
- 姜大伟
- 孙茜
- 展雪娜
- 庞丽娟2
- 张明庆
- 张朴田
- 张朴田1
- 张璇
- 徐嵩1
- 徐翠
- 戴军章
- 曲颖
- 李俊生1
- 李健
- 李建亭
- 李燕子
- 杨丽莉2
- 杨会霞
- 王大江
- 王歆
- 王永勃1
- 王海蛟
- 王红
- 王辉
- 白振川
- 程阳
- 罗实
- 胡代霞
- 舒锐
- 苏圣妍2
- 苑继宁
- 袁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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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林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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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某快递公司以非全日制用工方式聘用了张某,在职期间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20年4月7日,张某工作途中被一违章车辆撞伤,经鉴定为工伤,且可享有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9月5日,张某在家休养时,收到了其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示自该月起其公司便不再向其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的伤情已构成伤残九级,其公司接到鉴定结论后,配合张某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足额支付了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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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鹏;
兰超;
李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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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12月,朱某在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事后,朱某经申请认定为工伤,故要求其所在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费用,包括第三人侵权误工费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公司则认为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填补劳动者受伤期间无法工作而减少的实际收入,两者的功能和性质相当,不应重复赔偿。仲裁机构经审理支持了朱某的请求,公司不服遂起诉。案件经过二审终审,均支持了仲裁机构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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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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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吴某于2020年3月2日入职被告某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4000元。2020年7月16日13时许,原告在工作时因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跟腱部分断裂住院治疗14天。原告出院休养3个月期满后,被告并未通知原告上班。被告支付了原告工伤前的工资,但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未支付,并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21年2月22日,经人事劳动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21年2月26日,经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未达国家标准。2021年4月26日,原告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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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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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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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全面推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劳动者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在日渐增强,这些无疑对规范企业用工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现通过对企业日常用工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案例进行分析,以求尽可能规避劳动用工风险,减少人事争议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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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嵩1;
黄佳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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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0年再次修订以适应现实的需要。但是,其中关于工伤待遇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成为二者之间的主要矛盾争议点。本文通过对袁某关于工伤待遇的调解案件分析探讨相关问题,并提供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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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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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简介马某与某机械公司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某机械公司为马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2017年4月20日,马某在工作中受伤,同日送入医院治疗,2017年6月9日出院。2017年7月12日,人社局认定马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7年12月25日,经鉴定马某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八级。公司为马某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马某受伤后不再去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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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应是指工伤职工治疗时单次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而非指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