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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企业

公共企业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62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9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32597篇;相关期刊137种,包括法学、中国监狱学刊、中国行政管理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七届全国建设事业IC卡应用和技术发展研讨会、2006年促进中部崛起专家论坛、2016年广东省研究生学术论坛经济法分论坛等;公共企业的相关文献由152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东杰、寇天、杨方飞等。

公共企业—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59 占比:0.49%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32597 占比:99.51%

总计:32759篇

公共企业—发文趋势图

公共企业

-研究学者

  • 刘东杰
  • 寇天
  • 杨方飞
  • 潘立春
  • 王柏江
  • 陈云卿
  • 刘津
  • 孙晓青
  • 宋云
  • 张振东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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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岱松; 楼泽阳
    • 摘要: 由于上位立法未明确公共企业概念,涉及此类具有维护公益目标的企业的用语相当杂乱,但总体上在外延与内涵上大同小异,应当加以统一。公共企业除营利目标外,还负有维护公益的目标,应在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制、交易规制、代理成本规制等方面给予法律上的特殊保护与规制。而现行公司法以营利性的商业公司为向导,这使得诸多规定对重在实现社会公益的公共企业而言是格格不入的。因此,需要另行制定《公共企业法》,以明确立法有效规范国有公共企业行为,区分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 钟卓纯
    • 摘要: 员工敬业度问题是管理学中的热点之一,目前有关研究的文献不少,但缺少系统地研究公共企业员工敬业度问题的文献。本文以中国社会文化为背景,以公共企业员工为研究对象,提出了提升员工敬业度的具体策略。
    • 王鹤翔
    • 摘要: 在《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下,学界已经意识到对国有企业施行公司制改革并不等同于国有企业必须接受《公司法》的调整,反而应当借助设立特别法的方式将国有企业剥离出《公司法》的调整范围。这类“剥离说”是对于传统的“商事公司说”矫枉过正的反思,但在立论基础上同样陷入与传统观点类似的“从属性出发”建立国有企业与公司种属关系的主观性路径,且与我国的历史实践相违背。在借助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法律权威与政治权威之间关系演变的分析再度得出剥离国有企业的必然性后,对代表性剥离方案进行系统地审视,发现《公共企业法》方案未能与“国有企业过度商事化”的问题相匹配,无法“撩开国有企业的商事面纱”;而《国有公司法》方案则因国有公司概念的解读困境,不能满足立法中对核心概念的规范性需求,并且可能在立法后对国有企业的国际法地位与公司制改革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为实现对传统观点、《公共企业法》方案与《国有公司法》方案的超越,提出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法》的建构为核心的全新剥离路径,进而以投资公司与运营公司制度的分立为基本架构,逐次明确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两种公司的权限范围及其治理结构,并借此立法契机初步展望国有资本监管权与国有资本所有权的分离。
    • 孙知
    • 摘要: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管理发展也正在朝着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社会的快速进步,以至于企业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下开始了相应的公共企业改革。只有企业及时地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公共企业的改革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才能在迅速发展的社会中及时地为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公共物品以及为企业更多的经济利益。
    • 张振东
    • 摘要: 欧盟各国许多商品和服务由公共企业提供,该些企业兼具经济性和社会性,大多需要政府支持才能够正常运营,而税收援助则是政府支持的典型方式。随着欧盟各国一体化,考虑到对公共企业的税收援助可能会影响内部统一市场的竞争秩序,欧盟便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制,从而催生出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随着我国国企改革步入深水区,改革难度日益增大,国有公共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更是困难重重,而欧盟在这一方面的丰富经验或能给我国带来启示,以推进下一步改革。
    • 周游
    • 摘要: 单位制对于理解我国企业实践以及企业法改革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通常认为单位制是1949 年以后实行计划经济的产物,但实际上,企业单位制在民国时期已有完整的运作模式,而雏形还可追溯至清末洋务企业,其在文化根源上更是与传统儒家思想紧密相连.中国企业之使命在近现代各时期存在不同表达,其共性是在"私"的一面以外还需顾及"公"的面向,企业单位制的生成与之一脉相承,然其功能之所以在当代趋向异化,是因为"公家"理念下以小团体为中心的封闭性分配与公共性之本义存在冲突.研究企业单位制变迁的意义在于明晰公共性的价值,亦即,企业能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形成中间区域,从而在国家职能实现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起到良好的缓冲作用.当代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企业制度改革之目的不是消除"公"的面向,而是如何理性回应企业的公共性问题.一方面,从企业内外部法律关系出发,促进企业内部员工福利与外部社会福利的协调增长;另一方面,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淡化所有制与公共性之间的联系,拓展公共企业的实践并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 莫家大
    • 摘要: 公共企业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在其管理中践行问责制有着重大作用和意义.本文以契约关系理论为基础,分析公共企业契约关系与责任关系,并提出从理顺企业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设定问责主体、划分问责权限、明确问责范围与责任后果及建立并强化"硬管理"与"软管理"等方面,完善公共企业问责制.
    • 任超
    • 摘要: 公共企业因其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补偿。但公共企业除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非盈利性活动外,还从事着竞争性的经营业务。如果税收法律制度不对上述活动加以区分,而统一给予其所得税优惠,则会对公共企业经营业务的竞争者带来不公平待遇,从而构成政府补助。欧盟公共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可以给我国提供重要的经验:一方面,欧盟将公共企业视为纳税主体;另一方面,公共企业提供普遍经济利益服务的行为,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此外,欧盟还建立了体系化的普遍经济利益服务适用规则。我国应当借鉴欧盟,重构公共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在明确国有公共企业是纳税主体的基础上,规定公用事业企业提供普遍经济利益服务的经营活动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措施,而开放进入公共事业领域的民营企业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也应当同等享受该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惠制度应在坚持税收法定的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补偿机制,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Public enterprises provide public goods and services to the community, and get the compensation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concessions. In addition to the provision of public goods & services and other non profit activities, public enterprises also engage in competitive business. But if the tax legal system does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above activities, and offers unified income tax concessions, it will bring unfair treatment to competitors of public enterprise business, thereby constituting government subsidies. EU tax preference systems concerning public enterprise can provide China with important experience. On the one hand, the EU regards public enterprises as tax payers; on the other hand, public enterprises can enjoy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in the act of providing services of general economic interests. In addition, the EU has also established a system of applicable rules of services of general economic interests. China should draw lessons from the EU, and reconstruct public enterprise tax preference system. Based on the definition of public enterprises as tax payers, it provides that only business activities of services of general economic interests provided by public enterprises can enjoy preferential tax measures, and if private enterprises allowed to enter public utilities provide public products and services, they also should enjoy the same tax preference. These tax incentive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legal basis of taxation, establish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tax incentives, and be reviewed through a fair com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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