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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自由

创作自由的相关文献在1955年到2022年内共计297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文学、文学理论、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4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43971篇;相关期刊200种,包括社会科学、文艺研究、文学自由谈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九届全国艺术院校院(校)长高峰论坛、“当代世界文学与中国”国际学术研讨会、新世纪中国室内设计高峰论坛等;创作自由的相关文献由285位作者贡献,包括李美皆、何天翔、何家银等。

创作自由—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94 占比:0.66%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43971 占比:99.33%

总计:44268篇

创作自由—发文趋势图

创作自由

-研究学者

  • 李美皆
  • 何天翔
  • 何家银
  • 党圣元
  • 叶延滨
  • 张锦贻
  • 李业道
  • 杜键
  • 王干
  • 王志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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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晔旻
    • 摘要: 纸张问世以后,文字书写更为便利。人们逐渐意识到,相比历史悠久的简牍,在宽阔的纸面之上书写不用受上下左右空间的限制。书者艺术上的创作自由被极大地激发出来,一种新的字体一楷书,也就此诞生了。出世“疑云”“楷书”是今天的人们非常熟悉的字体,可以说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究其实质,“楷书”是开创了汉字“今文字”的“隶书”的一种变体。
    • 谢文峰
    • 摘要: 美术是一个美好事物的承载,它还可以提高学生的审美素养和审美能力。我们都知道,艺术需要通过耳朵听到,通过眼睛看到,它可以满足儿童的一切幻想,并且不断提高儿童的审美能力。在艺术课上,当学生们开始画画时,他们的脑子已经构思出了基本的画面图景,教师要让孩子慢慢地画画,这对提高学生的创作自由有很大帮助。本篇文章围绕这一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 梁子佳
    •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以及网络文化、亚文化的日益发展,同人作品逐渐开始盛行.非营利性同人作品作为同人创作的主力军,因起到了传播作品与提升原作影响力等作用,越来越被原作作者重视.本文在分析非营利性同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理依据的基础上,运用"四要素标准"对该类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论证,引用司法案例重点对原作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阐述,从创作自由的角度提出界定非营利性同人作品合理使用原作的意义.
    • 摘要: 1970出生于江苏赣榆,现居常州。董文胜的创作自由地穿梭于摄影、装置和实验电影之间,他通常利用中国传统文化的元素进行创作,图像风格流露着神秘主义和超现实的美学特征。长期以来,董文胜以跨越文化的语言,关注传统文化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传承,个体精神感知对城市化进程的反思。作品同时亦涉及了时间、存在等哲学命题。
    • 王鹏杰
    • 摘要: 中国当代艺术自20世纪70年代末创生以来,艺术批评便与之相伴。文化现代性意义上的艺术批评,在新中国建立的头30年中近乎不可见,它与中国当代艺术(以现代主义面目登场)皆可视为“文革”后出现的新事物。这一诞生背景决定了中国艺术批评最初的思想诉求和理论气质,清理过往几十年来被遮蔽的与艺术相关的问题成了天然使命。写作者们通过艺术批评为艺术的创作自由、评价自由和审美自由保驾护航。
    • 卢秋羽
    •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使得文化信息传播获得了空前的效果,大众获得发言权的同时,权威话语权也在逐渐瓦解,中国现阶段所面临的文化输入与冲击问题比以往更加复杂,其中也包括美术创作领域。如何正确审视西方美术与其价值观,如何理解创作自由的理念,成了现阶段中国美术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林风眠的观点与理念对中国当代美术发展有深远影响。他提出了中西调和的改良思路,辩证地指出东西方艺术的区别和特点,阐述东方艺术与西方艺术长短互补的特征。他还引入西方现代主义精神,主张自由创作理念,并对中国传统美术进行继承与发扬。
    • 李嘉婕; 曹磊; 朱宇婷
    • 摘要: 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出现浪漫主义思潮.浪漫主义不仅是一种文学艺术流派,还是先进的思想解放运动.当时西方资产阶级处于上升时期,个性思潮得到解放,这在浪漫主义绘画中得到充分的表露.无数恢宏的卓越杰作在这一时期接二连三地诞生,它们再现当时欧洲那段热忱的美好时光.本文阐述浪漫主义绘画的形成原因、创作过程,并赏析代表作品,旨在为人们深入了解浪漫主义绘画提供参考.
    • 谢晴川; 何天翔
    • 摘要: “创作自由”与“创作者的自由”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著作权法》对于这两类自由采取了不同的确认方式,不宜仅基于“创作自由”的话语扩张“创作者特权”,乃至将其主张为著作权法上的专有权利.“鬼吹灯”同人作品案中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系列故事续写权”实为一种积极权利,不同于一审判决和既有研究中确认的消极权利,因而违背了《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10条中对于“创作者特权”及其专有权利化主张的限制.该类主张的背景是两大法系中作品观融合导致了对于作者权益的挤压,作者权理念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反弹.从现代社会中创新的复合属性、版权利益分配格局的自发形成、我国社会中通行的权利观念等角度出发,应当坚守《著作权法》对于创作者自由的既有确认与限制机制.民法典对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则能够提供外部的制度协同.
    • 谢晴川; 何天翔
    • 摘要: “创作自由”与“创作者的自由”是一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著作权法》对于这两类自由采取了不同的确认方式,不宜仅基于“创作自由”的话语扩张“创作者特权”,乃至将其主张为著作权法上的专有权利。“鬼吹灯”同人作品案中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系列故事续写权”实为一种积极权利,不同于一审判决和既有研究中确认的消极权利,因而违背了《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10条中对于“创作者特权”及其专有权利化主张的限制。该类主张的背景是两大法系中作品观融合导致了对于作者权益的挤压,作者权理念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反弹。从现代社会中创新的复合属性、版权利益分配格局的自发形成、我国社会中通行的权利观念等角度出发,应当坚守《著作权法》对于创作者自由的既有确认与限制机制。民法典对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则能够提供外部的制度协同。
    • 欧阳友权
    • 摘要: 新媒体文艺的创作自由,不只关乎媒介变迁的技术认知,更蕴含着人文审美的艺术哲学.无远弗届的艺术传播自由、“拉欣赏”的艺术选择自由,以及“间性主体”的艺术交往自由,让赛博空间的文艺创作赢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度;但创作主体文艺创造力的限度、新型媒介的表达限度和文化资本之于艺术适恰性的商业限度,又让新媒体创作不得不“戴着镣铐跳舞”.并且,新媒体文艺的跨界与规制,创作者的自律与他律等,均彰显出创作自由与艺术规约之间的逻辑统一性与艺术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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