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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累犯

单位累犯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0年内共计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7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3184篇;相关期刊54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单位累犯的相关文献由74位作者贡献,包括周建达、马荣春、杨凯等。

单位累犯—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7 占比:2.06%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12%

专利文献>

论文:3184 占比:97.82%

总计:3255篇

单位累犯—发文趋势图

单位累犯

-研究学者

  • 周建达
  • 马荣春
  • 杨凯
  • 陈伟
  • 万里涛
  • 孙帅梅
  • 孙振江
  • 庞旭
  • 张华生
  • 张蓓蓓

单位累犯

-相关会议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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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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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熊琦; 徐澍
    • 摘要: 单位犯罪存在犯罪主体和刑罚承担主体分离的现象,相关自然人所受自由刑不应与单位所受刑罚等同,以自然人自由刑为基准确定单位累犯存在困境.即便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以罚金刑为基准确定单位特殊累犯仍有困难.因此,我国现行累犯制度无法适用于单位.单位的人格来自法律的拟制,单位的人身危险性具有中断性和可变性.此外,考虑到我国单位犯罪从属于自然人犯罪的现状,增设单位累犯在我国刑法体系下也有困境.除对单位适用特别没收和判处较重罚金外,我国刑法应对涉及单位犯罪的各种情况进行类型化区分,将自然人在前后罪中一致的情形纳入自然人累犯的范畴.
    • 张蓓蓓
    • 摘要: 我国法律对单位累犯尚无明确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单位累犯较之自然人累犯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立法规制单位累犯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有关单位累犯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 张蓓蓓
    • 摘要: 目前立法者对于单位累犯现象的关注总体上显得不足,且我国立法中尚无明确单位累犯制度及规定.通过对单位累犯成立要件进行详细构建,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罪质要件、刑度要件、时间要件四个方面,笔者对这四个方面进行系统构建,以期能为单位累犯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
    • 聂立泽; 高猛
    • 摘要: 根据单位组织体责任论,单位制度瑕疵彰显单位危险人格,当单位危险人格连续引发单位犯罪时,适用单位累犯制度并不违背累犯的一般原理。单位累犯制度包含两个层面,在形式层面是因单位危险人格对单位加重处罚:在实质侧面则是因单位利益群体之行为偏差,进而对其加重处罚。不同于一般累犯,单位过失犯罪及单罚制罪名均可彰显单位之危险人格,具备成立单位累犯的可能性;在单位初犯与再犯之间,因单位组织形式发生变动以致有单位利益成员加入时,适用单位累犯制度并不违背刑法人权保障功能。
    • 陈伟
    • 摘要: 单位累犯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根本分歧在于未能建立统一的学术话语平台,与自然人不同的内在结构决定了单位累犯具有自身组成要素上的复杂性。单位累犯的探讨与建构必须以三个前置性条件为出发点,即肯定单位犯罪主体的成立、单位主体具有人格特性、单位内在组成的整体性。厘清这三个前置性条件,是探讨单位累犯特殊性和重构单位累犯的关键所在。
    • 侯洁
    • 摘要: 我国累犯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应以三次犯罪作为累犯成立的罪数条件,区别于再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其罪过形式;前罪是未成年时期实施的,便不构成累犯;增补单位累犯的规定。
    • 黄礼明
    • 摘要: 累犯制度作为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本文认为累犯制度在几千年的历史变迁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漫长的发展过程,但时至今日,累犯制度仍在细节上体现出一定的制度设置上的不完善.
    • 刘婷
    • 摘要: 单位犯罪在当今社会十分普遍,单位的二次、三次犯罪也不鲜见,单位的屡次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但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单位犯罪,并没有认可单位累犯.纵观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有的国家将单位累犯明确规定为法人累犯,并对其作出了具体的刑罚处罚.面对日益猖獗的单位屡次犯罪层出不穷的现象,我国刑法没有相关的单位累犯处罚政策.如果能将单位累犯立法化,构建适合我国的单位累犯制度,惩治单位累犯的措施,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 干银菲
    • 摘要: 现行刑法明确规定单位能构成犯罪,却没有设置单位累犯制度.单位累犯具有比普通单位犯罪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然而由于立法的缺失,对此现象的惩罚打击力度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文将结合我国单位再次犯罪的现状,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探讨在刑法中增设单位累犯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单位累犯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上,提出单位累犯立法的具体构想,以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的不足.
    • 陈伟
    • 摘要: 单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类型同样具有人身危险性,这是单位累犯成立的实质根据和解决单位累犯实践问题的基点。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变动,不能改变单位的整体性人格实体,只要单位主体的人身危险性无根本性消减,单位累犯的成立就有正当根据。单位犯罪的整体性与刑罚承担的独立性,是理解单位累犯刑度条件以及前罪刑罚是否执行完毕的关键。单位累犯之下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缓刑与假释适用,应当根据其人身危险性的现实情形另行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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