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罪
反革命罪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1年内共计22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28篇、专利文献17篇;相关期刊154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等;
反革命罪的相关文献由218位作者贡献,包括赵秉志、侯国云、刘远等。
反革命罪
-研究学者
- 赵秉志
- 侯国云
- 刘远
- 文健
- 朴敬钦
- 王学泰
- 王汉斌
- 苏惠渔
- 董学仁
- 马克昌
- 鲍遂献
- 黄艾禾
- 丁今章
- 世友
- 东方莹
- 东方风
- 于一贫
- 伟民
- 何苏民1
- 余成刚
- 冥非
- 凌愉
- 刘光显
- 刘吉同
- 刘普林
- 刘李红
- 刘桂阳
- 刘雪松2
- 刘骖
- 劉焕文
- 卞吉甫
- 卞毓方
- 叔思
- 叶松亭
- 向以武
- 吕喜
- 吴中杰
- 吴大英
- 吴文翰
- 吴正清
- 吴祖谋
- 吴维文
- 吴远亮
- 吴述炎
- 周国安
- 周振想
- 周毓业
- 唐益安
- 唐雪康(整理)
- 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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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宣穎;
唐雪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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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瞿宣穎(1894—1973),字鋭之,後改字兑之,晚號蜕園。湖南善化(今長沙)人。晚清重臣瞿鴻禨之子。瞿氏一生經歷複雜。先後就讀於上海聖約翰大學、復旦大學,畢業後任北洋政府國史編纂處處長,並先後署印鑄局局長、國務院秘書長。北伐後專力治學,曾受聘南開、燕京、清華、北師大等學校講席。抗戰中留滯北京,擔任"華北政務委員會"秘書廳長、"北京大學"代理總監督、"國立華北編譯館"館長等諸多僞職。抗戰勝利後流寓上海,筆耕爲生。1968年以"反革命罪"獲刑十年。1973年瘐死於上海提籃橋監獄,文革後始獲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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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散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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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陶文,字博吾,江西彭泽人,生于1900年。二十年代末,曾入昌明艺专,其后与我为先后砚友,师事宾虹夫子。然人世沧桑,计与博吾不相闻问已逾四纪。旧雨星散之感,伤如之何?博吾少时,思想激进,尝以“革命党人”罪为反动政权所通缉,毁家破室,几陷不测。壮岁复又以莫须有的反革命罪而被禠除公职,徒流困辱达二十年之久,及至十年之前,玉宇澄清,其冤方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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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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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生于1924年到1927年的国民大革命,革命主体从精英转向了平民,人民群众被广泛发动起来,出现人人竞谈"革命"、动辄"反革命"的奇观.武汉国民政府借此出台了《反革命罪条例》,将"反革命"的打击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打击范围的无限扩大,不仅买办阶层,甚至参加商会组织的商人上层群体也被列入革命对象,此举引发20年代末期的商会存废之争.直至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国民党在中国执政地位的确立,这场争斗才渐告结束.在中国20世纪20年代这一大破大立的革命语境下,动荡的社会破坏了原有的政治结构,"反革命罪"即是在原有法律破坏的情形下出台并实施的.随着政局的稳定,国家由破坏转为建设,这一模糊化的"反革命"罪名才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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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泰;
东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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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名学者王学泰先生1月12日在北京逝世,享年75岁。作为一个学者,王学泰研究的主题是游民、流民与江湖文化。而近几年,他更多是以"读书人"的身份在发言。对王学泰而言,读书就是他的信仰。他把对书的需求和吃饭相提并论。终其一生,王学泰都在买书、读书,做研究反而是一种副产品。他提倡一种"慢读论",不功利,而是在书上耗费掉漫长的人生。当然,他也曾因《推背图》以"现行反革命罪"被判入狱。而书,终究没有负他,抚平了一切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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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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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生于1924年到1927年的国民大革命,革命主体从精英转向了平民,人民群众被广泛发动起来,出现人人竞谈“革命”、动辄“反革命”的奇观。武汉国民政府借此出台了《反革命罪条例》,将“反革命”的打击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打击范围的无限扩大,不仅买办阶层,甚至参加商会组织的商人上层群体也被列入革命对象,此举引发20年代末期的商会存废之争。直至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国民党在中国执政地位的确立,这场争斗才渐告结束。在中国20世纪20年代这一大破大立的革命语境下,动荡的社会破坏了原有的政治结构,“反革命罪”即是在原有法律破坏的情形下出台并实施的。随着政局的稳定,国家由破坏转为建设,这一模糊化的“反革命”罪名才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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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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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1997年刑法的最大变化,就是取消了“反革命罪”,另设“危害国家安全罪”,反映出我国刑罚观念的变化与调整。“反革命罪”以惩治反革命罪犯为目的,重在以思想与政治倾向等主观因素归罪。该罪最早可追溯到1927年,当时的武汉国民政府临时联席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惩治反革命罪的单行法规,即《反革命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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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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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9年我国刑法首次颁布了"反革命罪",这是出于对当时我国特殊时期社会环境的考虑.当时我国的社会秩序刚刚稳定,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政权,保障社会稳定发展,需要全面打击反革命势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和稳定,向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转变,1997年我国刑法将"反革命罪"正式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修改减轻政治色彩的同时增强了法律概念,更加突出人权保障在司法层面的意义.本文主要阐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依据和特征,并对两者做出比较,对加深对我国刑法的立法标准和认识,以及近期出现的藏独、疆独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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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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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9年我国刑法首次颁布了''反革命罪'',这是出于对当时我国特殊时期社会环境的考虑.当时我国的社会秩序刚刚稳定,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政权,保障社会稳定发展,需要全面打击反革命势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和稳定,向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转变,1997年我国刑法将''反革命罪''正式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修改减轻政治色彩的同时增强了法律概念,更加突出人权保障在司法层面的意义.本文主要阐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依据和特征,并对两者做出比较,对加深对我国刑法的立法标准和认识,以及近期出现的藏独、疆独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有一定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