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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个别化教育计划的理论反思及其对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启示

摘要

如果说全纳教育是对教育公平、自由与多元价值执著追求的美式理想主义"乌托邦"的话,个别化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简称P)就是试图将全纳理想付诸实践的为数不多的工具之一. 1975年美国福特总统签署的《教育所有残障儿童法案》(即人们熟知的94-142公法,简称EHA,后来在1990年、1997年、2004年三次重新修订,简称为IDEA: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以法律的形式总结了50年代以来美国回归主流与去机构化运动的成果,规定了个别化教育计划、最少受限制的原则(LRE)、非歧视性鉴定等五项体现回归主流精神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为残疾儿童提供免费、适当、公立教育(FAPE)的目标.rn 与全纳教育一样,TEP体现了西方近代以来对于自由、平等、多元的社会文化价值观,是西方民主的教育理念在特殊教育中的体现。IEP对教育平等与自由有着执著的追求,具有美式理想主义的特色;另一方面,IEP试图通过一系列系统、繁琐的程序与步骤确保完美的理想落到实处,是特有的美式实用主义在教育中的体现,是对理想的制约与羁绊,使其不致成为空想。IEP蕴含的正是美国特有的文化传统:实用主义是其本质,披的却是理想主义华丽外衣。 国人青睐IEP除了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的动机外,有两点基本考虑:其一,IEP似乎体现了我国传统的“因材施教”的思想,是我国古老教育智慧的具体化。其二,国内文献认为IEP是特殊教育的基石,是实施特殊教育不可缺少的环节。rn 从操作层面来看,在我国IEP几十年的实践不尽如人意。出于应付检查临时制作的IEP多;按照科学、严谨的程序制定与实施的IEP少;班主任闭门造车独自制定IEP的多,多方专业人员有效参与IEP制定与实施少;屈从于上级压力被动制定IEP走形式的多,主动制定iEP并相应实施个别化教学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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