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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他山之石攻己之玉——谈美国关于图书馆的地方法律

摘要

要保障图书馆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为所有人服务,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和政策呢?作者通过分析美国各个州法律中有关图书馆的规定的例子,来探讨这一课题。美国地方法律的一大特点是在遵循国家宪法天赋人权的主体精神前提下,充分反映地方特点和当地居民的要求。在美国51个州的法律中,对建立各级图书馆的规定详细程度不一。有28个州明确规定,在没有图书馆的地方成立公共图书馆,要由当地政府提出动议,或者由当地一定数量的选民提议,经当地政府的核准和本地居民投票,方可最后定夺是否成立公共图书馆或阅览室。法律的明确规定,保障了民众参与的合法性。有民众参与建立起来的公共图书馆,民众才可能视其与自己有密切关系。对于管理图书馆,美国各州法律几乎都有规定。51个州中42个州明确规定了对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来源、任期、责任和待遇。23个州明确规定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成员从当地居民中挑选;31个州规定明确规定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服务没有工资或其他报酬,但可以报销为图书馆办事的花费。政府必须对公众的要求作出及时反应,这是政府的主要工作和责任。法律要对此作出规定,才能保证政府同样是在法律之下工作的,保证民众的提议不是走过场或摆设,也才能促使公众对社会对公益事业的热心、关注和支持经久不衰。此外,法律还对公事要公开、反对意见保护作出相关规定。美国图书馆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一直是各地民众社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图书馆是男女老少的习惯,形成了传统。对图书馆的广泛使用和维护,图书馆的不断发展,与各地法律对民众参与图书馆建设和管理的规定不无关系。在研究用什么样的法律和政策能够真正起到保障作用,研究制度化地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的方式方法,从以上美国地方法律的举例条款中,也许可以找到些有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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