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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之路——中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摘要

建设"美丽中国",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国历来高度重视资源环境保护,通过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国内立法,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资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司法是保障环境治理的核心机构,发挥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的态势.资源环境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地需要运用司法手段来解决.最高法院高度重视资源环境保护审判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文件,其内容涵盖刑事、民事审判,涉及审判制度、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等.此外,通过案件审理、法官培训、举办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提高资源环境司法保护的实效,总结生态环境案件审理机制改革经验,推动审判机构、审判人员以及审理程序专业化的发展. 环保法庭的设立是一大亮点.部分地区的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先后设立了100多家环保法庭或者环保合议庭.上级法院通过指定下级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环保案件,审理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与按普通程序审理效果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在环境司法专门化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以集中管辖的方式提供一站式服务,诉讼方便、成本低廉,法官熟练掌握环境法律及政策,判决和调解均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对重大环境问题反映迅速准确,保障实体和程序正义,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等等.尤其是,在处理环境纠纷案件中逐步认可原告资格的扩张以及从重视赔偿损失开始转向强制令救济等司法动向表明中国环境司法执行力和专业化程度正在不断提高.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环保组织和有关机构得以取得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目前,环境保护法也正在修订之中,其中,关于公益诉讼的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进行了多次修改.2013年,最高法院启动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修订工作.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之后,我们将根据环境保护法,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同时,就审理资源环境污染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突出疑难问题,例如,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区别问题、公益诉讼审理方式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生态环境损害是否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问题,公益诉讼和解、反诉等诉权是否应当限制问题、公益诉讼裁判既判力是否扩张问题、公益诉讼激励机制(案件受理费用的承担)等问题起草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当然,有的问题还需要立法解决,我们还将配合立法部门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了落实这一精神,最高法院将进一步加强资源环境审判机构建设.对于跨地区资源环境保护案件,探索建立跨地区集中管辖的制度,发挥专门审判机构在防止和克服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提升审判专业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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