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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亟需解决的问题

摘要

如何建立传统医药类别项目的保护标准和指导意见,更好地保护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非遗法》第三条规定将“保存”列举为“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将“保护”列举为“传承、传播等措施”。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公约》界定的一套“保护”措施进行了分解,但主要针对分类保护而进行的界定,其中保存是针对我国所有的非遗,保护则主要针对优秀的非遗。笔者认为,根据《公约》为保护而编制名录的要求和我国《非遗法》的规定,借鉴上述UNESCO提出的要素指南,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立档的技术问题,即建立名录中的“名录”,否则《非遗法》第19条第(三)项的保护目标和措施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对于传统医药项目而言,立档首先是一个技术问题,应采用传统医药专业技术方法,以及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分类立档并建立相应的立档标准。立档既是非遗持有人对自身非遗内容的确认,也是未来法律保护范围确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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