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六届2011中国保险教育论坛 >告知书非记载事项是否构成告知义务之违反——从中日比较法的角度

告知书非记载事项是否构成告知义务之违反——从中日比较法的角度

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了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学说及判例多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告知书所定内容或保险人所询问之问容.但有违保险法之最大诚信原则,应当承认告知书范围之效力的同时,在告知书非记载事项若是属于保险法中之重要事项时,亦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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