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澳大利亚的刑事陪审制度

         

摘要

澳大利亚的刑事陪审制度正式确立于殖民地时期的新南威尔士,1900年的联邦宪法规定了陪审制度,但陪审法仍然属于各州或地区的立法权范围。澳大利亚的陪审制度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属于英美式的陪审团制。陪审适用于可诉罪,不适用于简易罪;陪审团必须具备社区代表性与公正性,前者通过选民名单的随机挑选来实现,后者由回避申请和藐视法庭罪的刑事制裁等程序来加以保障;除了联邦犯罪以外,各州法律允许陪审团做出多数裁决,但有程度不同的、较大的限制;法官对陪审团具有司法指导的职能,如果证据存在高度缺陷,可以指导其做出无罪裁决;对陪审团的有罪裁决可依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上诉,理由主要是裁决导致了审判不公以及证据缺乏可靠性可信性等。澳大利亚的刑事陪审制度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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