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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路径下我国公务员人事行政权利司法救济的有限引入

         

摘要

我国当前对公务员人事行政权利的救济框架具有内部化和单一化特征,仅存在不完善的行政内部救济路径,外部司法救济路径被排除,这导致我国公务员人事行政权利救济处于有效性、规范性、正当性不足的状况.有鉴于此,应当秉持有限引入司法救济的基本思路,将行政体系功能的维持与个体权利的保障这对矛盾的平衡作为确定要在多大程度上引入司法救济的衡量标准.通过寻找不同平衡点,可以将公务员人事行政权利区分为三种类型——人身性权利、财产性权利和职业性权利.针对三种权利类型分别提供强法治、弱法治和最弱法治三种路径,设计具有不同前置程序、介入程度和司法审查标准的不同制度,最终建构一个符合我国国情、能够有效保障公务员人事行政权利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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