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55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24篇、会议论文130篇、专利文献390篇;相关期刊752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90种,包括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第十届环境与发展论坛等;司法救济的相关文献由1726位作者贡献,包括陈开梓、刘丹、吕忠梅等。
司法救济
-研究学者
- 陈开梓
- 刘丹
- 吕忠梅
- 周登谅
- 李丹
- 杨飞
- 王琳
- 课题组
- 颜运秋
- 刘武俊
- 刘练军
- 刘芳
- 姜洪鲁
- 常秀鹏
- 张春荣
- 张璐
- 张雅维
- 曾初云
- 李斌
- 杨蕾
- 梅宏
- 王婷
- 王金玉
- 王鹏
- 禹超颖
- 赵立新
- 颜勇
- 严丽娟
- 乔宗楼
- 于建嵘
- 于洋
- 于立深
- 介莎莎
- 任平
- 何靖
- 余彦
- 俞里江
- 党存红
- 冯果
- 刘同君
- 刘峰
- 刘灵芝
- 刘莹
- 刘鑫
- 刘颖
- 卢大海
- 吴卫东
- 吴启敏
- 吴平纪
- 吴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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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一凡;
张兴堂;
刘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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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亮点之一是人格权单独成编,而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其中又独立成章,重要性不言而喻。个人信息等隐私权受侵犯情形,较多发生于日常生产生活中。但对于纪律审查监察调查这一特定场域,被审查调查对象隐私权保护问题无疑尤其值得探究。当前审查调查过程中,隐私权保护主要面临概念边界模糊、操作自由度大、权利救济乏力三重困境。应通过理性平衡审查调查与隐私权保护彼此之间的张力,从廓清概念内涵与外延、规范程序和理性操作、强化监督和司法救济三个方面,追问和完善审查调查规范的应有意蕴,并为探索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紧密衔接提供新的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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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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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已成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但因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所导致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也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明确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赔偿数额确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个人信息权益法律属性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救济方式和力度。本文通过收集、整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司法裁判文书,对司法过程中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认定、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属性、证明责任及损害赔偿规则等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救济路径,抑制相关侵权行为的发生,进行了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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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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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银行业的广泛运用,商业银行线上贷款业务快速发展。但由于缺乏规范的业务管理和统一的监管标准,相当部分银行遭遇客户违约率高、依法起诉难等问题。文章总结当前银行线上贷款的主要模式和特点,分析银行维权以及司法救济的难点与对策,并对进一步规范线上贷款的监督管理和提升依法清收成效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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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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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事件多发,长期以来,一味抑制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收效甚微,故需要转变视角审视控制权的正面作用。借鉴他国立法,结合我国实际,建构以控股股东为核心角色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其依法掌权行权。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利使用,充分发挥控制权的积极作用,化解控制权滥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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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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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助于对高校人事争议司法裁判文书样本的实证观察,可以管窥高校人事争议的实践特征,回溯高校人事争议形成的缘由,明确高校人事争议的防范路径。当前,高校人事争议呈现出地域分布广泛、数量逐年递增、教师起诉居多、诉讼案由集中和裁判结果多元等特征,究其原因,与高校资源分配的非均衡化、人才竞争的非正常化、人事制度的弱法治化、人事管理的非规范化和人事关系的类契约化不无关系。因此,应当通过优化高校资源配置、引导高校有序竞争、强化高校法治建设、规范高校人事管理与厘清高校人事关系来科学防范和有效化解高校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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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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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公司法》修改草案第97条、第164条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规定董事会经章程或股东会授权后,可做出发行股份的决议,同时为防止旧股东持股比例被稀释,允许章程或股东会对授权期限和授权比例予以一定限制,并在特定情形下将股份发行权赋予股东会。但该草案对股份发行中的旧股东利益保护尚有不足,需重构授权资本制下的新股发行规制体系。在制度设计理念上,需要从债权人保护转变为旧股东保护,应重点关注新旧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以此为基础,采取章程授权与决议授权相结合的规范模式,梳理与发行相关的股份回购之库存股发行、种类股发行机制,厘清股份发行中董事会与股东会的职权分野,构建旧股东利益救济模式。需要新设股份发行行为停止之诉、无效之诉、不存在之诉等救济程序,在实体责任上规定董事的相关赔偿责任,规制因授权董事会而导致股份的不当发行,以实现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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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丹;
覃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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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高校教师脱离事业编制的时代背景下,高校教师司法救济案件呈现数量上升、地域分布与省市高校数量部分关联、争议类型复杂多样、判决情况多为高校胜诉、适用法律广泛的现状,出现同案不同受、同案不同法、同案不同判等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与新制度的持续推进发生耦合作用,放大了高校教师司法救济的不足。在新时代背景下,需要贴合制度转型,从价值引领、身份定位、权利保障、程序公平等方面完善高校教师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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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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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化服务高速普及,个人信息也随时面临着被窃取、泄露的风险,因此个人信息保护亟待加强。有关个人信息侵权中,往往存在受害者人数较多、被侵害法益相似相近、范围广、受侵害时间长等特点。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保护公益的社会控制手段,可以弥补传统个人信息侵权中仅使用私益诉讼救济的不足。司法机关可以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介入个人信息保护路径,结合实践经验,完善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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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晓红;
古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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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我国法律虽然对企业惩戒权持宽松态度,但作为一项对劳动者的不利益制裁,企业惩戒权若遭滥用,必然对劳动者权益造成减损,故对企业惩戒权予以一定的约束实属必要。企业惩戒的社团罚属性决定了它是一种类违约私法制裁措施,其权利根系发轫于企业固有权说和劳动契约说,其行使应当受到来自契约另一方劳动者意志的约束;基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利益分配无法自动平衡的现实,国家立法应适当介入规范企业惩戒权的运行,同时构建必要的企业惩戒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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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春艳
- 《2017年广西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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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环保义务人不能或拒绝自行履行生态环境修复或治理义务的情形,我国现有制度体系为政府或行政机关并设了两种应对制度,即环境行政代履行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前者旨在间接运用行政强制措施促进环保义务的实现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后者旨在磋商失效后依赖司法途径实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的环境法治国情决定了政府或行政机关在提供环境公共物品和救济生态环境损害时应遵循行政中心主义,秉承国家环境义务论、环境公共治理理论,以行政救济为主、司法救济为辅,通过行政契约理念使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得以有效融合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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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
- 《第七届全国农林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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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户籍制度存在类型差异和地域差异,城乡二元经济模式下不同户籍包含的公共利益有所不同.户籍引起的差别待遇,损害的主要是个人的平等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和受教育权.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法律法规负责基本权利的具体实施,但对户籍歧视导致的个人基本权利损害,目前仅有就业领域的户籍歧视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为了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发展,必须从根本上剥离户籍的利益分配功能,在立法上积极纳入或转化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将户籍引起的各种差别待遇纳入禁止歧视的法定事由,详细规定户籍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户籍制度损害的公民基本权利提供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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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坚;
王鹏权;
范平淹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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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债权的核查确认是破产案件的一项关键步骤,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根本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定了"管理人审查一债权人会议核查一法院裁定或判决"的债权审查确认模式,但略为抽象、原则.以往对破产债权确认程序的探讨多局限在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审查阶段,很少将目光放在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的救济途径上.本文从中国破产业务实践出发,结合各地法院关于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纠纷案件的审判现状,将破产债权确认程序分成了两个阶段,一是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前的核查、审查阶段;二是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的救济阶段.在对破产债权核查、审查中的有关问题探讨的基础上,着重发掘了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债权人的救济途径,并结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就债权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期限、诉讼主体的制度设计及裁定变更程序提出了一点新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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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坚;
王鹏权;
范平淹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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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债权的核查确认是破产案件的一项关键步骤,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根本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定了"管理人审查一债权人会议核查一法院裁定或判决"的债权审查确认模式,但略为抽象、原则.以往对破产债权确认程序的探讨多局限在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审查阶段,很少将目光放在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的救济途径上.本文从中国破产业务实践出发,结合各地法院关于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纠纷案件的审判现状,将破产债权确认程序分成了两个阶段,一是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前的核查、审查阶段;二是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的救济阶段.在对破产债权核查、审查中的有关问题探讨的基础上,着重发掘了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债权人的救济途径,并结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就债权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期限、诉讼主体的制度设计及裁定变更程序提出了一点新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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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坚;
王鹏权;
范平淹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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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债权的核查确认是破产案件的一项关键步骤,直接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根本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定了"管理人审查一债权人会议核查一法院裁定或判决"的债权审查确认模式,但略为抽象、原则.以往对破产债权确认程序的探讨多局限在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审查阶段,很少将目光放在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的救济途径上.本文从中国破产业务实践出发,结合各地法院关于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纠纷案件的审判现状,将破产债权确认程序分成了两个阶段,一是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前的核查、审查阶段;二是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的救济阶段.在对破产债权核查、审查中的有关问题探讨的基础上,着重发掘了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债权人的救济途径,并结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就债权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期限、诉讼主体的制度设计及裁定变更程序提出了一点新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