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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中“协商优先”条款的前置性问题研究——基于实践的立场

         

摘要

“协商优先”条款在仲裁协议中十分常见,当事人即可以约定协商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协商期限。对于“协商优先”条款是否设定了提起仲裁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多有争议。分析相关案例,国内案件中当事人较少以存在“协商优先”条款作为抗辩仲裁管辖权的理由;在涉外案件中,以存在“协商优先”条款作为抗辩的情况较多,并且争议解决机构在该问题上存在分歧。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二,其一是当事人在使用“协商”这一概念时指向不清,其二是不同的意思自治条款之间的效力位阶问题有待解决。在现行法律、仲裁规则没有就该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仲裁案件代理人在实践中,应对制定与被代理人地位相适应的协商条款、注意约定协商条款中的强制性表述、协商进行之证据的留存三个主要方面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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