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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伦理”何以可能?——《全球伦理宣言》若干问题与儒家伦理学

         

摘要

儒家伦理学可为"全球伦理"的基本理念给予一种儒学的辩护,同时也对其学理缺陷给予一种儒学的批评。伦理学在观念层级关系上有一个基本区分——"伦理原则→伦理规范",儒家谓之"义→礼",其中"礼"(规范)是可以损益的,而"义"(原则)才是普适的。"全球伦理"没有作出这种区分,仅仅着眼于规范的选择,而缺乏原则的基础。金规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不是原则,而是适应当下的全球化生活方式的一种规范选择,因此,一方面,它并不是绝对的,但另一方面,它也是当今时代所需要的。为寻求一种普适的伦理原则,经验论和先验论的方法都有问题。儒家伦理学的"仁→义→礼"结构、即"仁爱精神→正义原则→社会规范"结构,提供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借鉴。其中"义"指两条基本原则:正当性原则,要求社会规范的建构超越差等之爱、追求一体之仁;适宜性原则,要求社会规范的建构适合特定生活方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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