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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改革初探

         

摘要

一、传统法学教学的特点传统的法学教育重学生的专业素质而轻视综合素质(非专业素质)培养,在专业素质中重理论而轻视实践,在学生的培养上表现出僵化和封闭的特点。而法学教育本身是一门实践性、社会性的学科,是十分排斥应试教育模式的。实践性就是指学生学习的法学知识和理论是用来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著录项

  • 来源
    《发展》 |2009年第1期|86-87|共2页
  • 作者

    常洁琨;

  • 作者单位

    甘肃省政法学院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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